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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书正义(唐初孔颖达等撰文献汇编)第83页

○正义曰:“亚,次”,《释言》文。“旅,众”,《释诂》文。此及《左传》皆卿下言“亚旅”,知是“大夫,其位次卿”,而数众,故以亚次名之,谓诸是四命之大夫,在军有职事者也。“师氏”亦大夫,其官掌以兵守门,所掌尤重,故别言之。《周礼》师氏中大夫,“使其属帅四夷之隶,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。朝在野外,则守内列”。

郑玄云:“内列,蕃营之在内者也,守之如守王宫。”

千夫长、百夫长,师帅,卒帅。

○帅,色类反,下同。

[疏]传“师帅,卒帅”

○正义曰:《周礼》二千五百人为师,师帅皆中大夫。百人为卒,卒长皆上士。孔以师虽二千五百人,举全数亦得为干夫长,“长”与“帅”其义同,是千夫长亦可以称“帅”,故以“千夫长”为师帅,“百夫长”为卒帅。王肃云“师长、卒长”,意与孔同,顺经文而称“长”耳。郑玄以为“师帅,旅帅也”,与孔不同。

及庸、蜀、羌、髳、微、卢、彭、濮人。八国皆蛮夷戎狄属文王者国名。羌在西蜀叟,髳、微在巴蜀,卢、彭在西北,庸、濮在江汉之南。

[疏]传“八国”至“之南”

○正义曰:九州之外,四夷大名,则东夷、西戎、南蛮、北狄,其在当方,或南有戎而西有夷。此八国并非华夏,故大判言之,“皆蛮夷戎狄属文王者国名”也。此八国皆西南夷也,文王国在於西,故西南夷先属焉。大刘以“蜀”是蜀郡,显然可知,孔不说。又退“庸”就“濮”解之,故以次先解“羌”。

云“羌在西蜀叟”者,汉世西南之夷,“蜀”名为大,故传据“蜀”而说。左思《蜀都赋》云:“三蜀之豪,时来时往。”

是蜀都分为三,羌在其西,故云“西蜀叟”。

“叟”者蜀夷之别名,故《后汉书》“兴平元年,马腾、刘范谋诛李亻霍,益州牧刘焉遣叟兵五千人助之”,是蜀夷有名“叟”者也。“髳、微在巴蜀”者,巴在蜀之东偏,汉之巴郡所治江州县也。“卢、彭在西北”者,在东蜀之西北也。文十八年《左传》称,庸与百濮伐楚,楚遂灭庸。是“庸、濮在江汉之南”。

称尔戈,比尔干,立尔矛,予其誓。”

称,举也。戈,戟。干,楯也。

○比,徐扶志、毗志二反。楯,食准反,又音允。

[疏]传“称举”至“干楯”

○正义曰:“称,举”,《释言》文。方言云:“戟,楚谓之孑,吴扬之间谓之戈。”

是“戈”即戟也。《考工记》云:“戈柲六尺有六寸,车戟常。”

郑云:“八尺曰寻,倍寻曰常。”

然则戈戟长短异名,而云“戈”者即戟,戈戟长短虽异,其形制则同,此云举戈,宜举其长者,故以“戈”为戟也。《方言》又云:“楯,自关而东或谓之楯,或谓之干,关西谓之楯。”

是“干”、“楯”为一也。戈短,人执以举之,故言“称”。

楯则并以捍敌,故言“比”。

矛长立之於地,故言“立”也。

王曰:“古人有言曰:‘牝鸡无晨。言无晨鸣之道。

○牝,类引反,徐扶忍反。牝鸡之晨,惟家之索。’索,尽也。喻妇人知外事,雌代雄鸣则家尽,妇夺夫政则国亡。

○索,西各反。

[疏]传“索尽”至“国亡”

○正义曰:《礼记·檀弓》曰:“吾离群而索居。”

则“索居”为散义。郑玄云:“索,散也。”

物散则尽,故“索”为尽也。“牝鸡”,雌也。《尔雅》飞曰“雌雄”,走曰“牝牡”,而此言“牝鸡”者,《毛诗》、《左传》称“雄狐”,是亦飞、走通也。此以牝鸡之鸣喻妇人知外事,故重申喻意云:“雌代雄鸣则家尽,妇夺夫政则国亡。”

“家”总贵贱为文,言“家”以对“国”耳。将陈纣用妇言,故举此古人之语。纣直用妇言耳,非能夺其政,举此言者,专用其言,赏罚由妇,即是夺其政矣。妇人不当知政,是别外内之分,若使贤如文母,可以兴助国家,则非牝鸡之喻矣。

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,妲己惑纣,纣信用之。

○妲,丹达反;己音纪;纣妻也。

[疏]传“妲己”至“用之”

○正义曰:《晋语》云:“殷辛伐有苏氏,苏氏以妲己女焉。妲己有宠而亡殷。”

《殷本纪》云:“纣嬖于妇人,爱妲己,惟妲己之言是从。”

《列女传》云:“纣好酒淫乐,不离妲己,妲己所与言者贵之,妲己所憎者诛之。为长夜饮,妲己好之,百姓怨望,而诸侯有叛者。妲已曰:‘罚轻诛薄,威不立耳。’纣乃重刑辟,为炮烙之法,妲已乃笑。武王伐纣,斩妲已头悬之於小白旗上,以为亡纣者此女也。”

昏弃厥肆祀弗答,昏,乱。肆,陈。答,当也。乱弃其所陈祭祀,不复当享鬼神。

○复,扶又反。

[疏]传“昏乱”至“鬼神”

○正义曰:昏暗者於事必乱,故“昏”为乱也。《诗》云:“肆筵设席。”

“肆”者陈设之意,《毛传》亦以“肆”为陈也。对合,相当之事,故“答”为当也。纣身昏乱,弃其宜所陈设祭祀,不复当享鬼神,与上“郊社不修,宗庙不享”亦一也。不事神祗,恶之大者,故《泰誓》及此三言之。

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,王父,祖之昆弟。母弟,同母弟。言弃其骨肉,不接之以道。

[疏]传“王父”至“以道”

○正义曰:《释亲》云“父之考为王父”,则“王父”是祖也。纣无亲祖可弃,故为“祖之昆弟”。

弃其祖之昆弟,则父之昆弟亦弃之矣。《春秋》之例,母弟称“弟”,凡《春秋》称“弟”皆是母弟也。“母弟”谓同母之弟,同母尚弃,别生者必弃矣,举尊亲以见卑疏也。“遗”亦“弃”也,言纣之昏乱,弃其所遗骨肉之亲,不接之以道。经先言弃祀、弃亲者,郑玄云:“《誓》首言此者,神怒民怨,纣所以亡也。”

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,是崇是长,言纣弃其贤臣,而尊长逃亡罪人,信用之。是信是使,是以为大夫卿士。士,事也。用为卿大夫,典政事。俾暴虐于百姓,以奸宄于商邑。使四方罪人暴虐奸宄於都邑。

○俾,必尔反,使也。

[疏]传“使四”至“都邑”

○正义曰:“暴虐”谓杀害,杀害加於人,故言“於百姓”。

“奸宄”谓劫夺,劫夺有处,故言“於商邑”。

百姓亦是商邑之人,故传总言“於都邑”也。

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。今日之事,不愆于六步、七步,乃止齐焉。今日战事,就敌不过六步、七步,乃止相齐。言当旅进一心。

[疏]传“今日”至“一心”

○正义曰:战法布陈然后相向,故设其就敌之限,不过六步、七步,乃止相齐焉。欲其相得力也。《乐记》称“进旅退旅”,是“旅”为众也,言当众进一心也。

夫子勖哉!不愆于四伐、五伐、六伐、七伐,乃止齐焉。夫子谓将士,勉励之。伐谓击剌,少则四五,多则六七以为例。

○勖,许六反。剌,七亦反。

[疏]传“夫子”至“为例”

○正义曰:此及下文三云“夫子”,此“勖哉”在下,下“勖哉”在上。此先呼其人,然后勉之;此既言然,下先令勉励,乃呼其人,各与下句为目也。上有“戈”、“矛”,戈谓击兵,矛谓剌兵,故云“伐谓击剌”,此“伐”犹伐树然也。

勖哉夫子!尚桓桓,桓桓,武貌。

[疏]传“桓桓,武貌”

○正义曰:《释训》云:“桓桓,威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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