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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书正义(唐初孔颖达等撰文献汇编)第97页

[疏]“史乃”至“与珪”

○正义曰:史乃为策书,执以祝之曰,惟尔元孙某,“某”即发也,遇得危暴重疾,今恐其死。若尔三王,是有太子之责於天,谓负天大子责,必须一子死者,请以旦代发之身,令旦死而发生。又告神以代之状,我仁能顺父,又且多材力,多技艺,又能善事鬼神,汝元孙不如旦多材多艺,又不能事鬼神,言取发不如取旦也。然人各有能,发虽不能事鬼,神则有人君之用,乃受命於天帝之庭,能布其德教以佑助四方之民,用能安定汝三王子孙在於下地,四方之民无不敬而畏之。以此之故,不可使死。呜呼!发之可惜如此,神明当救助之,无得陨坠天之所下宝命。天下宝命谓使为天子,若武王死,是陨坠之也。若不坠命,则我先王亦永有依归,为宗庙之主,神得归之。我与三王人神道隔,许我以否不可知,今我就受三王之命於彼大龟,卜其吉凶。吉则许我,凶则为不许我。尔之许我,使卜得吉兆,旦死而发生,我其以璧与珪归家待汝神命,我死当以珪璧事神。尔不许我,使卜兆不吉,发死而旦生,我乃屏去璧之与珪。言不得事神,当藏珪璧也。

○传“史为”至“虐暴”

○正义曰:告神之言,书之於策,“祝”是读书告神之名,故云“史为策书,祝辞”,史读此策书以祝告神也。武王是大王之曾孙也,尊统於上,继之於祖,谓“元孙”,是长孙也。“某”者,武王之名,本告神云“元孙发”,臣讳君,故曰“某”也。《易·乾卦》云:“夕惕若厉。”

“厉”为危也。“虐”训为暴。言性命危而疾暴重也。《泰誓》、《牧誓》皆不讳发而此独讳之,孔惟言“臣讳君”,不解讳之意。郑玄云:“讳之者,由成王读之也。”

意虽不明,当谓成王开匮得书,王自读之,至此字口改为“某”,史官录为此篇,因遂成王所读,故讳之。上篇《泰誓》、《牧誓》王自称者,令入史制为此典,故不须讳之。

○传“太子”至“世教”

○正义曰:“责”读如《左传》“施舍已责”之“责”,“责”谓负人物也。“太子之责於天”,言负天一太子,谓必须死,疾不可救於天。必须一子死,则当以旦代之。死生有命,不可请代,今请代者,“圣人叙臣子之心,以垂世教”耳,非谓可代得也。郑玄弟子赵商问玄曰:“若武王未终,疾固当瘳。信命之终,虽请不得。自古已来,何患不为?”玄答曰:“君父疾病方困,忠臣孝子不忍默尔,视其歔欷,归其命於天,中心恻然,欲为之请命。周公达於此礼,著在《尚书》,若君父之病不为请命,岂忠孝之志也?”然则命有定分,非可代死,周公为此者,自申臣子之心,非谓死实可代。自古不废,亦有其人,但不见尔,未必周公独为之。郑玄云:“丕读曰不。及子孙曰子。元孙遇疾,若汝不救,是将有不爱子孙之过,为天所责,欲使为之请命也。”

与孔读异。

○传“我周”至“之意”

○正义曰:告神称“予”,知周公自称“我”也。“考”是父也,故“仁能顺父”。

上云“元孙”,对祖生称,此言“顺父”,从亲为始。祖为王考,曾祖为皇考,“考”、“父”,可以通之,传举亲而言“父”耳。既能顺父,又多材多艺,能事鬼神,言己可以代武王之意。上言“丕子之责於天”,则是天欲取武王,非父祖取之,此言己能顺父祖,善事鬼神者,假令天意取之,其神必共父祖同处,言己是父祖所欲,欲令请之於天也。

○传“汝元”至“以死”

○正义曰:以王者存亡,大运在天,有德於民,天之所与,是“受命天庭”也。以人况天,故言在庭,非王实至天庭受天命也。既受天命以为天子,布其德教以佑助四方之民,当於天心有功,於民言不可以死也。

乃卜三龟,一习吉。习,因也。以三王之龟卜,一相因而吉。启籥见书,乃并是吉。三兆既同吉,开籥见占兆书,乃亦并是吉。

○籥,于若反,徐以略反,马云:“藏卜兆书管。”

并,必政反。公曰:“体,王其罔害。公视兆曰:“如此兆体,王其无害。”

言必愈。予小子新命于三王,惟永终是图。周公言,我小子新受三王之命,武王惟长终是谋周之道。兹攸俟,能念予一人。”

言武王愈,此所以待能念我天子事,成周道。

○公归,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。王翼日乃瘳。从坛归。翼,明。瘳,差也。

○差,初卖反。

[疏]“乃卜”至“乃瘳”

○正义曰:祝告已毕,即於坛所乃卜其吉凶。用三王之龟卜,一皆相因而吉。观兆已知其吉,犹尚未见占书。占书在於藏内,启藏以籥,见其占书,亦与兆体乃并是吉。公视兆曰,观此兆体,王身其无患害也。我小子新受命於三王,谓卜得吉也。我武王当惟长终是谋周之道。此卜吉之愈者,上天所以须待武王能念我一人天子之事,成其周道故也。公自坛归,乃纳策於金縢之匮中。王明日乃病瘳。

○传“习因”至“而吉”

○正义曰:“习”则袭也,袭是重衣之名,因前而重之,故以“习”为因也。虽三龟并卜,卜有先后,后者因前,故云“因”也。《周礼》:“太卜掌三兆之法,一曰《玉兆》,二曰《瓦兆》,三曰《原兆》”。

三兆各别,必三代法也。《洪范》卜筮之法,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,是必三代之法并用之矣。故知“三龟”,“三王之龟”。

龟形无异代之别,但卜法既别,各用一龟,谓之“三王之龟”耳。每龟一人占之,其后君与大夫等,部占三代之龟,定其吉凶。未见占书知已吉者,卜有大体,见兆之吉凶,粗观可识,故知吉也。

○传“三兆”至“是吉”

○正义曰:郑玄云:“籥,开藏之管也。开兆书藏之室以管,乃复见三龟占书,亦合於是吉。”

王肃亦云:“籥,开藏占兆书管也。”

然则占兆别在於藏。《大卜》“三兆”之下云:“其经兆之体,皆百有二十,其颂皆千有二百。”

占兆之书,则彼“颂”是也。略观三兆,既已同吉,开藏以籥,见彼占兆之书,乃亦并是吉。言其兆颂符,同为大吉也。

○传“公视”至“必愈”

○正义曰:“如此兆体”,指卜之所得兆也。《周礼·占人》云:“凡卜筮,君占体,大夫占色,史占墨,卜人占坼。”

郑玄云:“体,兆象也。色,兆气也。墨,兆广也。坼,兆璺也。尊者视兆象而已,卑者以次详其馀也。周公卜武王,占之曰:‘体,王其无害。’”郑意此言“体”者,即彼“君占体”也。但周公令卜,汲汲欲王之愈,必当亲视灼龟,躬省兆繇,不惟占体而日。但郑以“君占体”与此文同,故引以为证耳。

○传“言武”至“周道”

○正义曰:此原三王之意也。言武王得愈者,此谓卜吉武王之愈。言天与三王一一须待武王,能念我天子事,成周道。若死,则不复得念天子之事,周道必不成也。《礼》天子自称曰“予一人”,故以“一人”言天子也。

○传“从坛”至“瘳差”

○正义曰:坛所即卜,故“从坛归”也。“翼,明”,《释言》文。“瘳”训差,亦为愈,病除之名也。藏此书者,此既告神,即是国家旧事,其书不可捐弃,又不可示诸世人,故藏于金縢之匮耳。

武王既丧,管叔及其群弟乃流言於国,武王死,周公摄政,其弟管叔及蔡叔、霍叔乃放言於国,以诬周公,以惑成王。

○丧,苏浪反。曰:“公将不利於孺子。”

三叔以周公大圣,有次立之势,遂生流言。孺,稚也。稚子,成王。

○孺,如树反。周公乃告二公曰:“我之弗辟,我无以告我先王。”

辟,法也。告召公、太公,言我不以法法三叔,则我无以成周道告我先王。

○辟,扶亦反,治也;《说文》作壁,云必亦反,法也;马、郑音避,谓避居东都。周公居东二年,则罪人斯得。周公既告二公,遂东征之,二年之中,罪人此得。于后,公乃为诗以贻王,名之曰《鸱鸮》。王亦未敢诮公。成王信流言而疑周公,故周公既诛三监,而作诗解所以宜诛之意以遗王,王犹未悟,故欲让公而未敢。

○贻,羊支反。名如字,徐亡政反。鸱,尺夷反。鸮,于娇反。诮,在笑反。以遗,唯季反。

[疏]“武王”至“诮公”

○正义曰:周公於成王之世,为管蔡所诬,王开金縢之书,方始明公本意,卒得成就周道,天下太平。史官美大其事,述为此篇,故追言“请命”於前,乃说“流言”於后,自此以下,说周公身事。武王既丧,成王幼弱,周公摄王之政,专决万机。管叔及其群弟蔡叔、霍叔乃流放其言於国中曰:“公将不利於孺子。”

言欲篡王位为不利。周公乃告二公曰:“我之不以法法此三叔,则我无以成就周道,告我先王。”

既言此,遂东征之。周公居东二年,则罪人於此皆得,谓获三叔及诸叛逆者。罪人既得讫,成王犹尚疑公。公於此既得罪人之后,为诗遗王,名之曰《鸱鸮》。《鸱鸮》言三叔不可不诛之意。王心虽疑,亦未敢责诮公。言王意欲责而未敢也。

○传“武王死”至“成王”

○正义曰:武王既死,成王幼弱,故周公摄政。摄政者,虽以成王为主,政令自公出,不复关成王也。《蔡仲之命》云:“群叔流言,乃致辟管叔于商,囚蔡叔于郭邻,降霍叔于庶人。”

则知“群弟”是蔡叔、霍叔也。《周语》云“兽三为群”,则满三乃称群。蔡霍二人而言群者,并管故称群也。传既言周公摄政,乃云“其弟管叔”,盖以管叔为周公之弟。《孟子》曰:“周公,弟也。管叔,兄也。”

《史记》亦以管叔为周公之兄。孔似不用《孟子》之说,或可孔以“其弟”谓武王之弟,与《史记》亦不违也。“流言”者,宣布其言,使人闻知,若水流然。“流”即放也,乃放言於国,以诬周公,以惑成王。“王亦未敢诮公”,是王心惑也。郑玄云:“流公将不利於孺子之言於京师,於时管蔡在东,盖遣人流传此言於民间也。”

○传“三叔”至“成王”

○正义曰:殷法多兄亡弟立,三叔以周公大圣,又是武王之弟,有次立之势,今复秉国之权,恐其因即篡夺,遂生流言。不识大圣之度,谓其实有异心,非是故诬之也。但启商共叛,为罪重耳。

○传“辟,法也”

○正义曰:《释诂》文。

○传“周公”至“此得”

○正义曰:《诗·东山》之篇歌此事也,序云“东征”,知“居东”者,遂东往征也。虽征而不战,故言“居东”也。《东山》诗曰:“自我不见,于今三年。”

又云“三年而归”,此言“二年”者,《诗》言初去及来,凡经三年;此直数居东之年,除其去年,故二年也。罪人既多,必前后得之,故云“二年之中,罪人此得”。

惟言“居东”,不知居在何处。王肃云:“东,洛邑也。管蔡与商奄共叛,故东征镇抚之。案验其事,二年之间,罪人皆得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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