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190页
○重,直龙反。不有敬事,不敢袒裼。父党无容。
○袒音但。裼,思历反。不涉不撅。撅,揭衣也。
○撅,居卫反。揭,起例反,又起列反,一音起言反。亵衣衾不见里。为其可秽。
○见,贤遍反,下同。为,于伪反。秽,纡废反,又乌会反。父母唾、洟不见;辄刷去之。
○刷,色劣反。去,丘吕反。冠带垢,和灰请漱;衣裳垢,和灰请澣;手曰漱。足曰澣。和,渍也。
○垢,古口反。漱,素侯反,后皆同。澣,本又作浣,户管反。渍,似赐反。衣裳绽裂,纫箴请补缀。绽犹解也。
○绽,字或作礻定,直苋反,徐治见反。裂,本又作列。纫箴,女陈反,徐而陈反;下之林反。缀,丁劣反,又丁卫反。解,胡卖反,又隹买反。五日则燂汤请浴,三日具沐。其间面垢,燂潘请靧;足垢,燂汤请洗。潘,米澜也。
○燂,详廉反,温也。潘,芳烦反,淅米汁。靧音悔,洗面。澜,力旦反。少事长,贱事贵,共帅时。共犹皆也。帅,循也。时,是也。礼皆如此也。
[疏]“在父”至“帅时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论事父母舅姑,在尊者之所,畏敬之法,并论漱澣沐浴,并明少事长贱事贵,如事父母舅姑。
○注“睇倾”至“左股”。
○正义曰:“明夷睇于左股”者,是《明夷》六二爻辞,彼注云:“旁视为睇,六二辰在酉,酉是西方。”
又下体离,离为目,九三体在震,震东方,九三又在辰,辰得巽气为股。此谓六二有明德,欲承九三,故云“睇于左股”。引之者,证睇为旁视也。
○注“撅,揭衣也”。
○正义曰:言於尊所,不因涉水,不敢揭衣。
○注“手曰漱,足曰澣”。
○正义曰:以冠带既尊,故以手漱之,用力浅也。衣裳既卑,故以足澣之,用力深也。此据士,故冠带得漱。晏子是大夫,故讥其澣衣濯冠也。此漱、澣对文为例耳,散则通也。故上《曲礼》云“诸母不漱裳”,是裳亦漱也。《诗·周南》笺云:“澣谓濯之耳。”
亦是不用足。
男不言内,女不言外。谓事业之次序。非祭非丧,不相授器。祭严,丧遽,不嫌也。
○遽,其据反。其相授,则女受以篚,其无篚,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。奠,停地也。
○篚,非鬼反。外内不共井,不共湢浴,不通寝席,不通乞假。男女不通衣裳。内言不出,外言不入。湢,浴室也。
○湢,彼力反,本又作逼。男子入内,不啸不指;夜行以烛,无烛则止。啸,读为叱,叱,嫌有隐使也。
○啸,依注音叱,尺失反。女子出门,必拥蔽其面;夜行以烛,无烛则止。拥犹障也。
○障音章,道路,男子由右,女子由左。地道尊右。
[疏]“男不”至“由左”。
○正义曰:此经论男子女子殊别之宜。
○注“祭严,丧遽,不嫌也”。
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非祭非丧,不相授器”,则是祭与丧时得相授器,所以得者,祭是严敬之处,丧是促遽之所,於此之时,不嫌男女有淫邪之意。
○注“啸读”至“使也”。
○正义曰:啸是自啸,叱谓叱人。经言“不啸”,与“不指”连文,而指既指物,明啸是叱人,故以啸为叱矣。云“嫌有隐使”者,若其常事,以言语处分,是显使人也。如有奸私,恐人知闻,不以言语,但讽叱而已。是幽隐而使,故云“叱,嫌有隐使也”。
子妇孝者敬者,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。恃其孝敬之爱,或则违解。
○解,隹卖反,下“解倦”同。若饮食之,虽不耆,必尝而待。待后命而去也。
○饮,於鸩反。食音嗣。耆,市志反。去,起吕反,本又作“而食之”。加之衣服,虽不欲,必服而待。待后命释藏也。加之事,人待之,已虽弗欲,谓难其妨已业。
○难,乃旦反。姑与之,而姑使之,而后复之。远怼怨於劳事。姑犹且也。
○姑与,以渚反,下同。远,于万反。怼,直类反,本又作{勤心}。子妇有勤劳之事,虽甚爱之,姑纵之,而宁数休之。不可爱此而移苦於彼也。
○纵,本又作从,足用反。数,色角反。子妇未孝未敬,勿庸疾怨,庸之言用也。姑教之。若不可教,而后怒之;怒,谴责也。
○谴,弃战反。不可怒,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。表犹明也。犹为之隐,不明其犯礼之过也。
○为,于伪反。
[疏]“子妇”至“礼焉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子妇事父母舅姑,受饮食衣服之事,并明父母舅姑接待子妇之礼。“子妇孝者敬者,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”者,子孝於父母,妇敬於舅姑,或恐倚恃孝敬之心,违逆其命意,有怠惰具身,故戒令勿逆勿怠也。
○“若饮食之,虽不耆,必尝而待”者,谓尊者以饮食与已,已虽不嗜爱,必且尝之,而待尊者后命,令已去之,而后去之。
○“加之衣服,虽不欲,必服而待”者,为尊者加已衣服,已虽不欲,必且服之,而待后命而藏去之。
○“加之事,人代之,已虽弗欲”者,谓尊者言加已以事业,事业欲成,尊者又使人代已。此事既向成,不欲他人代已而难其妨已之业。
○“姑与之,而姑使之”者,姑,且也。且与代已者之事,而且使代已者为之。
○“而后复之”者,待代已者休解,而后复本事业於已身也。
○“子妇有勤劳之事,虽甚爱之”者,从此以下,论尊者接待卑者之礼。“有勤劳之事”者,谓子妇有辛苦勤劳之事。“虽甚爱之”者,谓父母舅姑素来虽甚爱此勤劳之子妇。
○“姑纵之”者,姑,且也。所爱子妇,既有勤劳,且缓纵之。
○“而宁数休之”者,宁可数数休息此所爱子妇,不可移此勤劳於他不爱之子妇也。
○“子妇未孝未敬,勿庸疾怨”者,庸,用也。子妇既不孝敬,勿用憎疾怨恶之。
○“姑教之”者,姑,且也。且教诲之。
○“若不可教,而后怒之”者,不可教,谓教而不从,然后责怒之。
○“不可怒”者,谓虽责怒之而不从命者。
○“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”者,既不可责怒,子被放逐,妇被出弃。表,明也。虽被出弃,犹为之隐,不显明言其犯礼之过也。
父母有过,下气怡色,柔声以谏。谏若不入,起敬起孝,说则复谏。子事父母,有隐无犯。起犹更也。
○说音悦,下同。不说,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,宁孰谏;子从父之令,不可谓孝也。《周礼》曰:“二十五家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也。”
父母怒,不说,而挞之流血,不敢疾怨,起敬起孝。挞,击也。
○挞,吐达反。
[疏]“父母”至“起孝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父母有过子谏诤之礼。
○“不说”者,谓父母有过,子犯颜谏诤,使父母不说也。
○“与其得罪於乡党州闾”者,谓子恐父母不说,不敢孰谏,使父母有过,得罪於乡党州闾,谓乡党州闾所共罪也。“宁孰谏”者,犯颜而谏,使父母不说,其罪轻。畏惧不谏,使父母得罪於乡党州闾,其罪重。二者之间,宁可孰谏,不可使父母得罪。孰谏,谓纯孰殷勤而谏,若物之成孰然。
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孙,甚爱之,虽父母没,没身敬之不衰。婢子,所通贱人之子。子有二妾,父母爱一人焉,子爱一人焉,由衣服饮食,由执事,毋敢视父母所爱,虽父母没不衰。由,自也。子甚宜其妻,父母不说,出。宜犹善也。子不宜其妻,父母曰“是善事我”,子行夫妇之礼焉,没身不衰。
[疏]“父母”至“不衰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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