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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272页

○“缁布冠不蕤”者,以缁布为冠,不加緌。

○“占者皮弁”者,谓卜龟之人,尊於卜之有司,故皮弁纯吉也。

○注“有司”至“皮弁”。

○正义曰:云“麻衣,白布深衣”者,谓吉服十五升之布,与缁布冠皮弁相类,故知吉布也。云“而著衰焉”者,熊氏云:“谓以吉布为衰,缀於深衣。”

云“及布带缁布冠,此服非纯吉,亦非纯凶也”者,谓麻衣白布深衣十五升是吉,布衰是凶,布带亦凶,缁布冠是吉,不蕤亦凶,故云“非纯吉,亦非纯凶”。然缁布冠,古法不蕤,今特云“缁布冠不蕤”者,以后代缁布冠有蕤。此以凶事,故不蕤。云“皮弁,则纯吉之尤者也”者,以上麻衣缁布冠杂有吉礼,此皮弁是纯吉尤甚者。云“卜求吉,其服弥吉”者,解用皮弁之意。云“大夫士朔服皮弁”者,於诸侯是视朔之服,於天子是视朝之服也。

如筮,则史练冠长衣以筮,占者朝服。筮者,筮宅也。谓下大夫若士也。筮史,筮人也。长衣,深衣之纯以素也。长衣练冠,纯凶服也。朝服,纯吉服也。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。

○朝,直遥反。注及下文皆同。纯音准,又之闰反。

[疏]正义曰:“如筮”者,谓下大夫及士不合用卜,故知用筮也。

○“则史练冠、长衣”者,此谓无地大夫筮葬礼也,唯筮宅卜日耳。卜时缁布冠,麻衣布衰,杂以吉凶之服。如筮,则练冠长衣。以筮轻,故用纯凶服也。

○“占者朝服”者,卜重,故占者皮弁;筮轻,故占者朝服。

○注“筮者”至“朝也”。

○正义曰:“筮者,筮宅也。谓下大夫若士也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“筮宅卜日”,故知此筮谓筮宅也。云“长衣,深衣之纯以素也”者,长衣深衣,其制同耳。言此经长衣是深衣之纯以素者,凶时深衣纯以布。上经麻衣深衣亦纯以布,以经长衣纯以素,故云“长衣,深衣之纯以素”者也。云“长衣练冠,纯凶服也”者,以长衣则布衣纯之以素也。故《聘礼》云:“主人长衣练冠以受。”

郑注彼云“长衣,素纯布衣”是也。练冠是小祥以后,以练为冠,都无吉象,故云“纯凶服”云“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”者,谓缁衣素裳,诸侯之朝服,每日视朝之服。按《士丧礼》云:“族长莅卜,及宗人吉服。”

郑注云:“吉服,服玄端也。”

此占者朝服者,彼谓士之上礼,故占者著玄端。此据筮礼,故占者朝服。按《士虞礼》注云:“士之属吏为其长吊服如麻。”

此史练冠长衣者,此经文舍大夫,其臣为大夫,以布带绳屦,故史练冠长衣,若士之卜,史当从吊服,不得练冠长衣也。

大夫之丧,既荐马,荐马者哭踊,出乃包奠,而读书。嫌与士异,记之也。《既夕礼》曰:“包牲取下体。”

又曰:“主人之史请读赗”。

○“{廌豕}音荐,本又作荐。赗,芳凤反。

[疏]正义曰:此明大夫将葬,启柩朝庙之后,欲出之时。

○“既荐马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下篇云:荐马之节,凡有三时,一者柩初出至祖庙,设奠,为迁祖之奠,讫,乃荐马,是其一也。至日侧祖奠之时,又荐马,是其二也。明日将行,设遣奠之时,又荐马,是其三也。此云既荐马,谓第三荐马之时也。以下则云“包奠而读书”,於《既夕礼》当第三荐马之节。

○“荐马者哭踊”者,谓主人见荐马。荐,进也,进马至乃哭踊。

○“出乃包奠”者,出,谓马出。“乃包奠”者,取遣奠牲下体包裹之,以遣送行也。然马出在包奠之前,而必云“出乃包奠”者,明“出”即“包奠”,包奠为出之节,故言“出”也。

○“而读书”者,书,谓凡送亡者赗入椁之物书也。读之者,省录之也。

○注“嫌与”至“读赗”。

○正义曰:“嫌与士异”者,按《既夕礼》荐马,马出之后,云“包牲取下体”也,又云“主人之史请读赗”。今此大夫亦荐马出后,包奠读书,与士同。记者嫌畏大夫之尊,与士有异,故特记之,明与士同也。故引《既夕礼》以下者,证包牲读赗之节,谓主人见荐马送行物而哭踊,故云“荐马者器踊”也。所以马进而主人哭踊者,马是牵车为行之物,今见进马,是行期已至,故孝子感之而哭踊。云“《既夕礼》曰:包牲车下体”者,士则羊豕也,郑注:“包者,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。前胫折取臂臑,后胫折壤也。”

臂,谓膝上膊下也。臑,谓肘后。取骼,谓取膊下股骨也。羊豕各三牲,必取下体者,下体能行,亦示将行也。有遣车者,亦先包之也。云“又曰:主人之史请读赗”者,赗,犹送者人名也。

大夫之丧,大宗人相,小宗人命龟,卜人作龟。卜葬及日也。相,相主人礼也。命龟,告以所问事也。作龟,谓杨火灼之以出兆。

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

[疏]正义曰:“大夫”,谓卿也。明卿丧用人及卜之法也。

○“大宗”,谓大宗伯也。相,佐威仪。

○“小宗人命龟”者,小宗,谓小宗伯也。命龟,谓告龟道所卜之辞也。

○卜人,亦有司。作,为用杨火灼之也,并皆有司也。皇氏云:“大小二宗,并是其君之职,来为丧事,如司徒旅归四布是也。”

故《宗伯·肆师》云:“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。”

○注“卜葬及日也”。

○正义曰:“知卜葬及日”者,以文承上“大夫卜宅与葬日”之下,故知此经是上大夫之卜葬宅及日者也。

内子以鞠衣、褒衣,素沙。下大夫以襢衣,其馀如士。此复所用衣也,当在“夫人狄税素沙”下,烂脱失处在此上耳。内子,卿之適妻也,《春秋传》曰“晋赵姬请逆叔隗於狄,赵衰以为内子,而已下之”是也。下大夫,谓下大夫之妻。襢,《周礼》作“展”。王后之服六,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,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,子男夫人自阙狄而下,卿妻自鞠衣而下,大夫妻自展衣而下,士妻税衣而已。素沙,若今纱縠之帛也。六服皆袍制,不禅,以素纱裹之,如今袍撚重缯矣。“褒衣”者,始为命妇见加赐之衣也。其馀如士之妻,则亦用税衣。

○鞠,九六反,又曲六反,注同。襢,张战反。复音伏。狄税,他唤反,下文放此。烂,力旦反。脱音夺,下同。隗,五罪反。衰,初危反。下,户嫁反。展,张战反,下同。襈音辉。揄音遥,下文并注同。縠,户木反。袍,步羔反。襌音丹。袿音圭。襈,士眷反。重,直龙反。缯,茨陵反。

[疏]正义曰:此一节明卿大夫以下之妻所复之衣。

○“内子以鞠衣、褒衣”者,内子,谓卿妻。“复以鞠衣、褒衣”者,始命为内子,尚所褒赐之衣,复时亦用此衣,故云“鞠衣、褒衣”。褒衣则鞠衣也,但上命时褒赐,故曰“褒衣”也。

○“素沙”者,言此鞠衣褒衣,亦以素沙为里。

○“下大夫以襢衣”者,是下大夫之妻所复襢衣也。对卿妻为下,故服用襢,《周礼》作“展”。王后之服六,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,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,子男夫人自阙狄而下,卿妻自鞠衣而下,大夫妻自展衣而下,士妻税衣而已。六服皆袍制不禅,以素纱里之。袍制,谓连衣裳,有表有里似袍,故云“皆袍制不禅”。汉时有袿袍,其袍下之襈,以里缯为之。古之服皆以素纱为里,似此袿袍撚之里缯,故注云“如今之袿袍襈重缯也”。

○“其馀如士”者,谓内子鞠衣褒衣,已见於经。大夫以襢衣,亦见於经。唯有褖衣未见,故云“其馀如士”,谓鞠衣襢衣之外,其馀褖衣如士之妻。士妻既用褖衣而复,则内子下大夫妻等亦用褖衣也。

○注“此复”至“税衣”。

○正义曰:“此复所用衣也”者,以下“复诸侯以褒衣”,故知此亦复衣也。云“当在‘夫人狄税素沙’下”者,以记者作记,当依尊卑顺序,此内子宜承夫人之下,故云“当在‘夫人狄税素沙’下”也。引“《春秋传》曰”以下者,僖二十四年《左传》文也。初晋文公在狄,狄人以季隗妻文公,以叔隗妻赵襄。后文公反国,以赵姬妻赵衰,赵姬请赵衰逆叔隗於狄,既逆还赵姬,又请赵衰将叔隗为内子,赵姬之身卑下之,故云“而已下之”。引之者,证卿妻为内子之文也。其王后以下之服,已具於《玉藻》,故此略而不言。云“六服皆袍制,不禅,以素纱里之,如今袿、袍、襈重缯矣”者,皆袍制,谓连衣裳,有表里似袍。故云“皆袍制不襌”。汉时有袿袍,其袍下之襈,以重缯为之。故云六服以素纱为里,似此袿袍襈重缯矣。云“褒衣者,始为命妇见加赐之之衣也”者,谓内子初始为卿妻,加赐之以衣,以褒崇之,故云“褒衣”。

复,诸侯以褒衣、冕服、爵弁服。复,招魂复魄也。冕服者,上公五,侯伯四,子男三。褒衣,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。褒,犹进也。

[疏]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复西上”,总明诸侯以下及夫人命妇招魂所用之衣。但此经烂脱,上下颠倒,如郑所次,以此诸侯褒衣一经为首,次以夫人税衣揄狄之经,然后次内子以鞠衣之经。今依郑次,各随文解之。

○“复,诸侯以褒衣”者,谓复时以始命褒赐之衣。

○“冕服爵弁服”者,诸侯既用褒衣,又以冕服爵弁服而复也。

○注“冕服”至“进也”。

○正义曰:“冕服”者,上公自衮冕而下,故为五;侯伯自鷩冕而下,故为四;子男自毳冕而下,故为三也。凡服,各依其命数,则上公五冕之外,更加爵弁服以下皮弁、冠弁之等,而满九;侯伯冕服之外,亦加爵弁以下,而满七;子男冕服之外,加爵弁、皮弁,而满五。其褒衣,君特所褒赐,则宜在命数之外也。故《王制》云:三公一命衮,若有加,则赐是褒衣,故不入命数也。此褒衣或是冕之最上者。

夫人税衣揄狄,狄税素沙。言其招魂用税衣上至揄狄也。狄税素沙,言皆以白纱縠为里。

○税,他唤反,下文放此。揄音遥,下文同。縠,户木反,下注同。

[疏]正义曰:此明妇人复衣也,妇人衣有六也。

○“夫人税衣揄狄”者,诸侯夫人复用税衣上至揄狄,谓诸侯伯夫人也。

○“狄税素沙”者,言从揄狄以下,至於税衣,皆用素沙白縠为里。

复西上。北面而西上,阳长左也。复者多少,各如其命之数。

○长,丁丈反。

[疏]正义曰:凡招魂皆北面而招,以西头为上。

○注“北面”至“之数”。

○正义曰:云“北面而西上,阳长左也”者,以招魂冀生气之来,生气为阳,又北面言之,南方是阳,左在西方,故言“阳长左”。云“复者多少,各如其命之数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:“复者一人,以爵弁服。”

言诸侯之士一命而用一人。明复者各依命数,其复处不同。故《檀弓》云:“君复於小寝大寝库门四郊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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