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269页
○“恭俭而好礼者,宜歌《小雅》”者,恭,谓以礼自持。俭,谓以约自处。若好礼而动,不越法也。《小雅》者,王者小正,性既恭俭好礼而守分,不能广大疏通,故宜歌《小雅》者也。
○“正直而静,廉而谦者,宜歌《风》”者,正直而不能包容,静退即不知机变,廉约自守,谦恭卑退,不能好礼自处,其德狭劣,故宜歌诸侯之《风》,未能听天子之《雅》矣。
○“肆直而慈爱者,宜歌《商》”者,谓情性四放质直,慈心爱敬者宜歌《商》。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,言五帝道大,故肆直慈爱者宜歌之,以慈爱故也。
○“温良而能断者,宜歌《齐》”者,《齐》,三代之遗声。三代干戚所起,裁断是非,故温良能断者,宜歌《齐》也。
○“夫歌者,直己而陈德也”者,言夫歌者,当直己身而陈论其德,谓己有此德而宜此歌,亦是正直已身而敷陈其德,故云“直己而陈德也”。
○“动己而天地应焉”者,言能直己陈德,故有四事而来应之,言歌者运动己德,而天地应焉。
○“四时和焉”者,谓阴阳顺也。
○“星辰理焉”者,谓不悖逆也。
○“万物育焉”者,谓群生所得也。
○“故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也”者,言五帝德既显盛,遗声在於后代矣。
○其“肆直而慈爱”者,宜听之耳,未能行五帝之德也。
○“商之”至“之《齐》”,“商之遗声也”者,此五字郑云衍字者,上已有“《商》者,五帝遗声”,故此云“商人识之”,故云“谓之《商》”矣。
○“《齐》者,三代之遗声”者,前经云“温良而能断”者,宜歌《齐》”,故此云“《齐》者,三代之遗声也”。
○“齐人识之”,既识其音曲,故谓之《齐》矣。言茸荃德备,五帝道盛,但遗声於后代,故温良而能断者宜歌之。言宜听歌声,非谓能行三代之德也。
○“明乎商之音”者,以其肆直而慈爱,故临事屡断也。
○“明乎齐之音”者,见利而让者,以其温良能断,故见利而让,不私於己也。
○“临事而屡断,勇也”者,临危疑之事,数能断割,是勇也。
○“见利而让,义也”者,言见利能让,是有义也。
○“有勇有义,非歌孰能保此”者,保,犹安也,知也。故有勇有义之人,不是歌声辨之,谁能知其有勇有义?言观其所宜之歌,宜歌《商》者,知其有勇;宜歌《齐》者,知其有义。
○“故歌”至“贯珠”,此一经论感动人心形状,如此诸事。
○“上如抗”者,言歌声上飨,感动人意,使之如似抗举也。
○“下如队”者,言音声下响,感动人意,如似队落之下也。
○“曲如折”者,言音声回曲,感动人心,如似方折也。
○“止如槁木”者,言音声止静,感动人心,如似枯槁之木,止而不动也。
○“倨中矩”者,言其音声雅曲,感动人心,如中当於矩也。
○“句中钩”者,谓大屈也,言音声大屈曲,感动人心,如中当於钩也。
○“累累乎端如贯珠”者,言声之状累累乎,感动人心,端正其状,如贯於珠,言声音感动於人,令人心想形状如此。
○“故歌”至“之也”,上论歌之形状,此论歌之始终相生,至於舞蹈。
○“故歌之为言也,长言之也”者,言歌之为言,引液其声,长远而言之。
○“说之,故言之”者,此更覆说歌意,前境有可说之事来感己情,则言之。
○“言之不足,故长言之”者,直言之不足,更宣畅己意,故引液长言之也。
○“长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”者,以长言永歌之意犹不足,故嗟叹之,美而和续之。
○“嗟叹之不足,故不知手之舞之,足之蹈之也”者,言虽复嗟叹,情由未满,故不觉扬手舞之,举足蹈之,而手舞其体,足蹈其地也。“之”是助句辞也。按《诗》先云“嗟叹”,后云“咏歌之”,此先云“长言之”,后云“嗟叹之”,文先后不同者何也?但《诗序》是属文之体,又略言之,故彼云“言之不足,故嗟叹之。嗟叹之不足,故永歌之”。此经委曲说歌之状,其言备具,“故言之,言之不足,故长言之,长言之不足”,故后始云“嗟叹之”矣。
○注“《商》,宋诗也”。
○正义曰:以下文“商人识之”,“齐人识之”,皆据其代也。故知此《商》谓宋人所歌之诗,宋是商后也。
○注“云商”至“处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经中“商之遗声也”五字,言无此五字,以上经云“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”,故此经不得更有“商之遗声也”,故知衍字。云“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也,当居此衍字处也”者,前云“《商》者,五帝之遗声”,当居此《商》之处也。
卷四十杂记上第二十
陆曰:“郑云:《杂记》者,以其杂记诸侯及士之丧事。”
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杂记》者,以其杂记诸侯以下至士之丧事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,分为上下,义与《曲礼》、《檀弓》分别不殊也。”
诸侯行而死於馆,则其复如於其国。如於道,则升其乘车之左毂,以其绥复。馆,王国所致舍。复,招魂复魄也。如於其国,主国馆宾,予使有之,得升屋招用襃衣也。如於道,道上庐宿也。升车左毂,象升屋东荣。“绥”当为“緌”,读如蕤宾之蕤,字之误也。緌,谓旌旗之旄也,去其旒而用之,异於生也。
○乘,绳证反,下及注同。毂,工木反。绥,依注作緌,耳隹反,下及注同。复音伏,下同。予,羊汝反。襃,本又作褒,保毛反,后皆同。去,起吕反,下“去輤”同。
[疏]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蒲席以为裳帷”,总明诸侯及大夫士在路而死,招魂复魄,并明饰馆贵贱之等。此一经下至“庙门外”,论诸侯之制,今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诸侯行而死於馆”者,谓五等诸侯朝觐天子,及自相朝会之属而死者,谓诸侯於时,或在主国,死於馆者,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。
○“则其复如於其国”者,其复,谓招魂复魄也。虽在他国所授之舍,若复魄之礼,则与在己本国同,故云“如於其国”也。
○“如於道,则升其乘车之左毂”者,如,若也。道,路也。谓若诸侯在道路死,则复魄与本国异也。“乘车”,其所自乘之车也。其复魄,则俱升其所乘车左边毂上而复魄也。此车以南面为正,则左在东也。升车左毂,象在家升屋东荣也。其五等之复,人数各如其命数。今毂上狭,则不知以几人。崔氏云:“一人而已。”
○“以其绥复”者,绥,旌旗绥也。若在国中招魂,则衣各用其上服。今在路死,则招用旌旗之绥,是在路则异於在国,故云“於道用之”,亦冀魂魄望见识之而还也。若王丧於国,而复於四郊,亦建绥而复。《周礼·夏采》云“以乘车建绥,复于四郊”是也。
○注“馆主”至“生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馆,主国所致舍”者,按《曾子问》云“公馆与公之所为曰公馆”,是主国馆宾之舍也。云“与使有之”者,谓主国与宾此舍,使宾专自有之,故得升屋招魂,复用褒衣也。褒衣者,天子褒赐之衣,即下文“复用褒衣”是也。云“如於道,道上庐宿也”者,按《遗人》云“凡野都之道,十里有庐,三十里有宿,五十里有市”,故云“道上庐宿也”。云“升车左毂,象升屋东荣”者,车辕向南,左毂在东,故象东荣。不於庐宿之舍复者,庐宿供待众宾,非死者所专有,故复於乘车左毂。云“绥当为緌,读如蕤宾之蕤”者,但经中绥字丝旁著妥,其音虽,训为安。此复之所用者,是緌也。緌,丝旁著委,故云“緌当为绥”。读此緌字为蕤宾之蕤者,音与蕤宾字声同也。以经作绥,故云“字之误也”。“绥,谓旌旗之旄也”者,按《夏采》云:“乘车建绥,复于四郊。”
乘车,王路,当建大常。今乃建绥,无大常也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有虞氏之緌,夏后氏之旂。”
后王文饰,故知有虞氏之緌但有旄也。云“去其旒而用之,异於生也”者,诸侯建交龙之旂,今以其绥复,是去其旒,异於生也。
其輤有裧,缁布裳帷,素锦以为屋而行。輤,载柩将殡之车饰也。輤取名於榇与蒨,读如蒨旆之蒨。榇,棺也。蒨,染赤色者也。将葬,载柩之车饰曰柳。裧,谓鳖甲边缘。缁布裳帷,围棺者也。裳帷用缁,则輤用赤矣。輤象宫室屋,其中小帐衤亲覆棺者。若未大敛,其载尸而归,车饰皆如之。
○輤,千见反,注与蒨同。裧,昌占反。缁裳帷,本或作缁布裳帷。殡,必刃反,本或作宾,音同。榇,初靳反,又楚阵反。“与蒨”绝句,一本作輤,读以“与”字绝句,与,则音馀。蒨旆,上千见反,下步贝反。缘,说绢反。
[疏]正义曰:此一经明诸侯车饰。輤,谓载柩之车。
○“有裧”者,谓輤之四旁有物裧垂,象鳖甲边缘。
○“缁布裳帷”者,輤下棺外用缁色之布,以为裳帷,以围绕棺也。
○“素锦以为屋”者,於此裳帷之中,又用素锦以为屋小帐,以覆棺而行者,於死处既设此饰而后行。
○注“輤载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正义曰:“輤,载柩将殡之车饰也”者,以下经云“遂入,適所殡”,是将殡车饰也。云“輤取名於榇与蒨”者,言此车所以名輤,凡有二义:一者取名於榇,榇,近尸也;二取名於蒨,蒨,草也。故云“取名於榇与蒨”。云:“读如蒨旆之蒨”者,言经中輤字读如蒨旆之蒨。按《左传》定四年祝鮀云:封康叔以綪茷。谓以蒨草染旆为赤色,故读此蒨与彼同,是亦蒨草以染布也。云“榇,棺也”者,覆说取名於榇义也。云“蒨,染赤色者也”者,说取名於蒨草之义也。云“将葬,载柩之车饰曰柳”者,证此经中輤非将葬车也。云“裧,谓鳖甲边缘”者,覆说輤象鳖甲,覆於棺上,中央隆高,四面渐下,裧象边缘,垂於輤之四边,与輤连体,则亦赤也。若葬车之饰,则上用荒,不用輤也。云“裳帷用缁,则輤用赤矣”者,前虽读輤为蒨草,其色未明。今因裳帷用缁,故知定輤为赤色,以玄纁相对之物,故以赤色对缁也。但玄纁天地之色,取象不同,或上或下,非一例也,要玄纁是相对之色。云“若未大敛,其载尸而归,车饰皆如之”者,此经所论,谓大敛后也,故下云“適所殡”。若未大敛,则《曾子问》云“尸入门,升自阼阶”,不得云“適所殡”也。知未大敛之前,车饰亦然者,以载尸柩车饰,经唯有此一文,故知其饰同也。
至於庙门,不毁墙,遂入,適所殡,唯輤为说於庙门外。庙,所殡宫。墙,裳帷也。適所殡,谓两楹之间。去輤乃入庙门,以其入自有宫室也。毁,或为彻凡柩自外来者,正棺於两楹之间,尸亦侇之於此,皆因殡焉。异者柩入自阙,升自西阶,尸入自门,升自阼阶。其殡必於两楹之间者,以其死不於室,而自外来,留之於中,不忍远也。
○说,吐夺反,本亦作脱,下并注皆同。侇音夷。《隐义》云:“侇之言移也。”
庾依《韵集》大兮反,息也。远,于万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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