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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280页

○临如字,徐力鸩反,注及下同。介音界,旧古贺反。相,息亮反。綍音弗。为,于伪反。相者反命曰:“孤某须矣。”

临者入门右,介者皆从之,立于其左,东上。入门右,不自同於宾客。宗人纳宾,升,受命于君。降曰:“孤敢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!”客对曰:“寡君命,某毋敢视宾客,敢辞。”

宗人反命曰:“孤敢固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!”客对曰:“寡君命,使臣某毋敢视宾客,是以敢固辞。固辞不获命,敢不敬从!”宾三辞而称使臣,为恭也。为恭者,将从其命。

○“寡君命”绝句,下放此。毋音无,下同。使,色吏反,注同。为如字,旧于伪反,下同。客立于门西,介立于其左,东上。孤降自阼阶,拜之。升,哭,与客拾踊三。拜客,谢其厚意。

○拾,其劫反。客出,送于门外,拜稽颡。不迎而送,丧无接宾之礼。

[疏]“上客”至“稽颡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吊、含、襚、赗既毕,上客行临哭之礼。

○“使一介老某相执綍”者,某者,上客名也。相,助也。谦言使一介老臣某助主人执其葬綍,其实为哭而来,谦言助执綍耳。一介者,言己使来,唯有一人为介,谦辞耳。其实介数各下其君二等。

○“临者入门右,介者皆从之,立于其左,东上”者,不敢自同宾,故入门右从臣位。

○“宗人纳宾,升,受命于君”者,谓主国宗人掌礼,欲纳此吊宾,先受纳宾之命於主国嗣君。

○“降曰:孤敢辞吾子之辱,请吾子之复位”者,此宗人受嗣君之命后,下阶请客之辞也。复位者,欲合在门西客位也。

○“宗人反命”者,谓反此客之辞命於嗣君。

○“曰:孤敢固辞”者,是宗人受嗣君之命以告客。云“孤敢固辞”,前文云“孤某须矣”,此直云孤,子云某者,以亲对客辞。客是使臣,故不复称名也。按《左传》昭三十年云:“君之丧,士吊,大夫会葬。”

文襄之霸,君丧,大夫吊,卿会葬。此上客者,若於古礼,士也;若於文襄,则大夫也。云“一介老某”者,则若《曲礼》云“七十使於四方,称老夫”之类。前四礼,客皆在门西,此临在门东者,前者四礼皆是奉君命而行,如《聘礼》聘之与享也。此临是私礼,若《聘礼》私觌,故在门东。

○注“不迎”至“之礼”。

○正义曰:上云“孤某须矣”,是不出迎。所以不迎者,以主人在丧,身既悲慼,无暇接宾之礼。主拜送者,谢其劳辱来也。

其国有君丧,不敢受吊。辟其痛伤已之亲如君。

○辟音避,下“辟之”同。

[疏]“其国”至“受吊”。

○正义曰:此谓国有君丧,而臣又有亲丧,则不敢受他国宾来吊也。以义断恩,哀痛主於君,不私於亲也。

外宗房中南面,小臣铺席,商祝铺绞、紟、衾,士盥于盘北,举迁尸于敛上。卒敛,宰告。子冯之踊,夫人东面坐冯之,兴踊。此《丧大记》脱字,重著於是。

○盥音管。敛,力剑反,下同。冯,皮冰反,本或作凭,下同。脱音夺。重,直用反。士丧有与天子同者三,其终夜燎,及乘人,专道而行。乘人,谓使人执引也。专道,人辟之。

○燎,力召反,又力吊反。乘,绳证反,注同。引,以刃反,一音馀刃反。

[疏]“外宗”至“兴踊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是《丧大记》君丧之节,於此重记之。但《大记》云“夫人东面亦如之”,此云“夫人东面坐冯,兴踊”,惟此四字别,义皆同也。

○“士丧”至“而行”。

○正义曰:言士丧与天子三事同也,其终夜燎,一也。及乘人,二也。专道而行,三也。终夜燎,谓柩迁之夜须光明,故竟夜燎也。乘人,谓人引车,不用马也。《既夕礼》云:“属引。”

郑引:“古者人引柩,专道行,谓丧在路不辟人也。”

三事为重,故云“与天子同”也。

卷四十二杂记下第二十一

有父之丧,如未没丧而母死,其除父之丧也,服其除服。卒事,反丧服。没,犹竟也。除服,谓祥祭之服也。卒事,既祭。反丧服,服后死者之服。唯诸父、昆弟之丧,如当父母之丧,其除诸父、昆弟之丧也,皆服其除丧之服。卒事,反丧服。虽有亲之大丧,犹为轻服者除,骨肉之恩也。唯君之丧不除私服,言当者,期大功之丧,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。小功、緦麻则不除。殇长、中乃除。

○为,于伪反,下“乃为”同。期音基。长,丁丈反,下云“长子”同。如三年之丧,则既顈。其练、祥皆同。言今之丧既服顈,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、祥祭也。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者。其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,其礼亦然。然则言未没丧者,已练、祥矣。顈,草名,无葛之乡,去麻则用顈。

○顈,口迥反,徐孔颖反,沈苦顶反,草也,注同。又丧,如字,又息浪反,下“又丧”同。去,起吕反。王父死,未练、祥而孙又死,犹是附於王父也。未练、祥,嫌未袷祭序於昭穆尔。王父既附,则孙可祔焉。犹,当为由,由,用也。附,皆当作祔。

○附,义作祔,出注。祫音洽。

[疏]“有父”至“父也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前后两服之中,有变除丧祭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此一经明先有父丧,而后遭母死,为父变除之节。如“未没丧”者,谓父丧小祥后,在大祥之前,未竟之时也,于时又遭母丧,故云“而母死”也。

○“其除父之丧也,服其除服”者,谓母死既葬后,值父应大祥,除服以行祥事,故云“服其除服”也。

○“卒事,反丧服”者,卒事谓父祥竟,更还服母服也。故云“卒事,反丧服”。若母丧未葬,而值父二祥,则不得服其祥服也。所以尔者,二祥之祭为吉,未葬为凶,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。

○“虽诸”至“丧服”。此一经明诸父兄弟之丧,当父母服内变除之节。

○“如当”者,言此诸亲自始死至除服,皆在父母服内,故云如当也。

○“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,皆服其除丧之服。卒事,反丧服”者,亦为服除服,而除竟亦反先服也。此亦谓重丧葬后之时也。何以知然?既始末在重丧中,则其除自然知在重丧之葬后也。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后乃除,则轻亲可知也。然但举此轻,足明前之重。而在前文云:言母丧得为父变除者,庾氏云:“盖以变除事大故也。”

○注“虽有”至“乃除”。

○正义曰:“虽有亲之大丧,犹为轻服者,除骨肉之恩也”者,郑释所以轻服在大丧之中得为轻服除者,乃轻服是骨肉恩亲,故得除之。若君之大丧,不得自除私服,故曾子问曰:“大夫、士有私丧,可以除之矣。而有君服焉,其除之也如之何?”孔子曰:“有君丧服於身,不敢私服,又何除焉?”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。其私,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,皆不得除也。云“小功、緦麻则不除”者,按《服问》云“緦之麻不变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”,据此言之,是寻常小功、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,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,不得为小功、緦麻除服也。云“殇长,中乃除”者,以《服问》云:“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。”

既变三年之葛,明在大功以上服中,为殇长、中著服,而又为之除也。

○“如三年之丧,则既顈。其练祥皆行”者,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,后丧既受葛之后,得为前丧。练、祥既顈者,谓后丧既虞卒哭,合以变麻为葛,无葛之乡则用顈也。后丧既顈之后,其前丧须练祭、祥祭皆举行之。

○注“言今”至“用顈”。

○正义曰:云“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”者,以前文皆据先有父丧,后有母丧。此又先有父母之丧,后有诸父、昆弟死者,皆以重丧在前,轻丧在后,此亦类上文,故云“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”。云“其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,其礼亦然”者,以经不云长子之丧,而云“三年之丧,既顈”,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,故知先有长子之丧,既顈也。依礼,父在不为长子三年。今云“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”者,庾氏及熊氏并云“有父者,误也,当应云又丧母,不得并称父也”。庾氏又云:“后丧既顈,又前丧练、祥皆行,若后丧既殡,得为前丧虞祔。”

未知然否,且依录之。云“未没丧者,已练祥矣”者,以此经云“三年之丧,既顈”,不云“未没丧”,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。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,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,言未没,是将没之文,故知练后也。若先有父丧,而后母死,练、祥亦然,以前文“父死,为母三年”也。故《丧服》齐衰三年章云“父卒则为母”是也。若先有母丧,而后父卒,母丧虽有期,父丧既顈,母之练、祥亦皆行也。

○“王父死,未练祥,而孙又死,犹是祔於王父也”,犹为由,由,用也。礼,孙死祔祖。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,而孙死,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於祖也。

○注“未练”至“祔焉”。

○正义曰:礼:祔在练前。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。直云未练足矣,兼言祥者,按文二年《穀梁传》云:“作主坏庙有时日,於练焉坏庙,坏庙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。”

注云:“亲过高祖,则毁其庙,以次而迁,将纳新神,故示有所加。”

以此言之,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,改涂易檐,未有坏意。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庙,其祖传入高祖庙,其新死者入祖庙,是练时迁庙也。入三年丧毕,祫於太祖庙,是祥后祫也。故云“未练祥,嫌未祫祭,序於昭穆尔”。兼言祥者,恐未祫故也,故练、祥兼言。但祖祔祭之后,即得祔新死之孙。故云“王父既附,则孙可祔焉”。然王父虽祔未练,无庙,孙得祔於祖,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。

有殡,闻外丧,哭之他室。明所哭者异也,哭之为位。入奠,卒奠出,改服即位,如始即位之礼。谓后日之哭朝,入奠於其殡。既,乃更即位,就他室,如始哭之时。

[疏]“有殡”至“之礼”。

○正义曰:有殡谓父母丧未葬,丧柩在殡宫者也。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。他室,别室也。若闻外丧,犹哭於殡宫,然则嫌是哭殡,则於别室哭之,明所哭者为新丧也。

○“入奠”者,谓明日之朝,著已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。

○“卒奠出”者,谓卒终已奠而出。

○“改服即位”者,谓改己重丧服,著新死未成服之服。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。

○“如始即位之礼”者,谓今日即哭位之时,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。

大夫、士将与祭於公,既视濯而父母死,则犹是与祭也,次於异宫。既祭,释服出公门外,哭而归。其它如奔丧之礼。如未视濯,则使人告,告者反而后哭。犹,亦当为由。次於异宫,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。使者反而后哭,不敢专已於君命也。

○与音预,下同。濯,大角反。它音他。处,昌虑反,下“之处”同。使,色吏反。如诸父、昆弟、姑、姊妹之丧,则既宿则与祭。卒事,出公门,释服而后归。其它如奔丧之礼。如同宫,则次于异宫。宿则与祭,出门乃解祭服,皆为差缓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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