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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98页

○任,而金反,下注同。位定,然后禄之。大夫废其事,终身不仕,死以士礼葬之。以不任大夫也。有发,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。乘兵车衣甲之仪。有发,谓有军师发卒。

○衣,於既反。卒,子忽反。凡执技论力,適四方,臝股肱,决射御。谓擐衣出其臂胫,使之射御,决胜负,见勇力。

○技,其绮反,本或伎,后同。臝,本又作臝,力果反。肱,古弘反。擐,旧音患,今读宜,音宣;依字作扌爵,《字林》云“扌爵,扌爵臂也,先全反。”

胫,胡定反。见,贤遍反。凡执技以事上者,祝、史、射、御、医、卜及百工。言技谓此七者。凡执技以事上者,不贰事,不移官,欲专其事,亦为不德。出乡不与士齿。贱也。於其乡中则齿,亲亲也。仕於家者,出乡不与士齿。亦贱。

[疏]“司马”至“士齿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主论司马之官用其人,及发兵论射御,及居官黜退之事。司马辨论官材,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,以告於王,王必以乐正所论之状,授与司马,司马得此所论之状,乃更论辨之,观其材能高下,知其堪任何官,是准拟其官以其材,故云“官材也”。

○“论进士之贤者”,谓司马辨论之后,不堪者屏退,论量进士贤者以告於王,告王之时,而正定其论,各署其所长。若长於礼者,署拟於礼官。长於乐者,署拟於乐官。论定然后官之者,谓既论拟定,然后试之以所能之官。

○“任官然后爵之”者,谓堪任此官,然后爵命之。

○“位定然后禄之”者,谓既受爵命,使有职位,然后与之以禄。

○注“以不任大夫也”。

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大夫废其事”,故知不堪任大夫也。致仕而退,死得以大夫礼葬,故《论语注》云“大夫退,死,葬以士礼。致仕,以大夫礼葬”是也。

○“有发”至“车甲”,有发谓国有军旅,以发士卒,是司马之事,王则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车甲之事,谓教以乘兵车及衣甲之仪容。必司徒者,以司徒主众,又主教,故与司马相参也。

○注“有发”至“发卒”。

○正义曰:知发是发卒者,以经云“教士以车甲”,故知发谓军师发卒也。

○“凡执”至“士齿”。

○执技之事,凡有三条:上条论课试武夫技艺之事;中条论执技之人,并射御之外祝史医卜之等;下条论执技之人,不得更为二事,以其贱,故出乡不与士齿。

○“凡执技论力,適四方,臝股肱,决射御”者,言此既无道艺,惟论力以事上,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,则使之擐露臂胫,角材力,决射御胜负,见勇武。

○注“言技谓此七者”。正义曰:七者谓祝一、史二、射三、御四、医五、卜六、百工七。射御前经以显,此重云者,上论所试之时,此论与祝、史、医、卜并列见其色目。

○注“欲专其事,亦为不德”。

○正义曰:“所以不贰事,不移官”者,欲使专一其所有之事,非但欲使专事,亦为技艺贱薄,不是道德之事,故不许之。

司寇正刑明辟,以听狱讼。司寇,秋官卿,掌刑者。辟,罪也。

○辟,婢亦反,注同。必三刺,以求民情,断其狱讼之中:一曰讯群臣,二曰讯群吏,三曰讯万民。

○制,七智反,杀也。断,丁乱反,下“制断”、“断计”同。中如字,又丁仲反。有旨无简,不听。简,诚也。有其意,无其诚者,不论以为罪。。附从轻,附,施刑也。求出之使从轻。赦从重。虽是罪可重,犹赦之。凡制五刑,必即天论,制,断也。即,就也。必即天论,言与天意合。闵子曰:“古之道不即人心。”

即或为则,论或为伦。

○论音伦,理也,注同。邮罚丽於事。邮,过也。丽,附也。过人、罚人,当各附於其事,不可假他以喜怒。

○邮音尢,俗作邮。丽,郎计反。当,丁郎反。假,古雅反。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。权,平也。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,以别之。意,思念也。浅深,谓俱有罪,本心有善恶。

○量,徐音亮,后皆同。别,彼列反。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,以尽之。尽其情。疑狱,汜与众共之。众疑,赦之。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小大犹轻重,巳行故事曰比。

○汜,本又作汎,孚剑反。比,必利反,注同,例也。成狱辞,史以狱成告於正,正听之。史,司寇吏也。正,於周乡师之属,今汉有平正丞,秦所置。

○平,彼命反。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。《周礼》乡师之属,“辨其狱讼,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,职听於朝。司寇听之”。朝,王之外朝也。左九棘,孤卿大夫位焉。右九棘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。面三槐,三公位焉。

○棘,纪力反。要之,於妙反,谓要最,旧一遥反。槐,回、怀二音。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,王命三公参听之。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,重刑也。《周礼》:王欲免之,乃命公会其期。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,王三又,然后制刑。又当作宥。宥,宽也。一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。

○又,义作宥。忘音妄。凡作刑罚,轻无赦。法虽轻,不赦之,为人易犯。

○为,于伪反。易,以豉反,后“易犯”同。刑者侀也,侀者成也。一成而不可变,故君子尽心焉。变,更也。侀音刑。析言破律,乱名改作,执左道以乱政,杀。析言破律,巧卖法令者也。乱名改作,谓变易官与物之名,更造法度。左道,若巫蛊及俗禁。

○析,思历反。乱名如字,王肃作循名。巧,起教反,又如字。蛊音古。作淫声、异服、奇技、奇器以疑众,杀。淫声,郑、卫之属也。异服,若聚鹬冠、琼弁也。奇技、奇器,若公轮般请以机窆。

○鹬,伊必反,徐音述。弁,皮恋反。般,百间反。行伪而坚,言伪而辩,学非而博,顺非而泽以疑众,杀。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。

○行,下孟反。华,户瓜反,又如字。假於鬼神、时日、卜筮以疑众,杀。今时持丧葬、筑盖、嫁取、卜数文书,使民倍礼违制。

○日,入一反。此四诛者,不以听。为其为害大,而辞不可明。凡执禁以齐众,不赦过。亦为人将易犯。有圭璧金璋,不粥於市。命服命车,不粥於市。宗庙之器,不粥於市。牺牲,不粥於市。戎器,不粥於市。尊物,非民所宜有。戎器,军器也。粥,卖也。

○璋,之羊反。用器不中度,不粥於市。兵车不中度,不粥於市。布帛精粗不中数,幅广狭不中量,不粥於市。奸色乱正色,不粥於市。凡以其不可用也。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饮食器也。度,丈尺也。数,升缕多少。中,丁仲反,下皆同。幅,方服反。耒耜,上力对反;下音似。锦文珠玉成器,不粥於市。衣服饮食,不粥於市。不示民以奢与贪也。成犹善也。五穀不时,果实未孰,不粥於市。物未成,不利人。木不中伐,不粥於市。伐之非时,不中用。《周礼》:“仲冬斩阳木,仲夏斩阴木。”

○夏,户嫁反,下“春夏”同。禽兽鱼鳖不中杀,不粥於市。杀之非时,不中用。《月令》:“季冬始渔。”

《周礼》:“春献鳖蜃。”

○蜃,常忍反,雉化为之。关执禁以讥,禁异服,识异言。关,竟上门。讥,呵察。

○竟者境。苛音何,又呼河反,本亦成呵。

[疏]“司寇”至“异言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论司寇听讼刑罚禁止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从此至“赦从重”,论司寇正刑明辟之法。

○“正刑明辟”者,谓司寇当正定刑书,明断罪法,使刑不差二,法不倾邪,以听天下狱讼。

○“必三刺”者,言正刑明辟听讼之时,刑法宜慎,不可专制,故必须三刺以求民情。“有旨无简,不听”,求民情,既得其所犯之罪,虽有旨意,无诚实之状,则不听之,不论以为罪也。

○“附从轻”者,附谓施刑,施刑之时,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;可轻可重,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,则罪疑惟轻是也。

○“赦从重”者,谓所犯之罪,本非意故为,而入重罪。今放赦之时,从重罪之上而赦之,其意轻故也。即《尚书》云“眚灾肆赦”是也。

○注“一曰”至“万民”。

○正义曰:按《周礼·司刺》云:“壹刺曰讯群臣,再刺曰讯群吏,三刺曰讯万民。”

刺,杀也。谓欲杀犯罪之人,其一问可杀与否於群臣,群臣谓公卿大夫士;其二问可杀与否於群吏,群吏谓庶人在官者,其三问可杀与否於庶人,庶人谓万姓众来观者。此三刺虽以杀为本,其被刑不杀者,亦当问之。

○注“简诚”至“为罪”。

○正义曰:旨,意也。简,诚也。言犯罪者,虽有其意而无诚实者,则不论之以为罪也。

○注“虽是罪可重,犹赦之”。

○正义曰:此赦从重,与上附从轻,皆是从重入轻。所以再见其文者,附从轻,谓施刑从轻;赦从重,谓放赦从重,所以异也。

○“凡制”至“於事”。

○此一条论造制五刑,须合天意轻重;施於刑罚,必附本情。

○“必即天论”者,即,就也。论谓论议。言制五刑之时,必就上天之意论议轻重。天意好生,又有时以生,有时以杀,言论议刑时,亦当好生,又就天道,使生杀得中。论或为伦,伦,理也,谓就天之伦理,即是好生及好杀得中之理,故郑云“言与天意合”。

○“邮罚丽於事”者,邮,过也,谓断人所过。罚谓责罚其身。丽,附也。言断其罪过,及责罚其身,皆依附於所犯之事,不可离其本事,假他别事而为喜怒也。

○注“制断”至“为伦”。

○正义曰:经云“制五刑”,必论古人造制五刑。下云“必即天论”及“邮罚丽於事”,皆论断罪之法,故以制为断,非言初制五刑。制是裁制,故为断也。引闵子曰“古之道不即人心”者,证经即为即就之义。按宣元年《公羊传》云:“古者臣有大丧,则君三年不呼其门。已练可以弁冕,服金革之事,君使之,非也。臣行之,礼也。闵子要绖而服事,既而曰:若此乎?古之道不即人心。退而致仕。孔子盖善之也。”

闵子性孝,以为在丧从戎,不即人情为制此礼,是古之所制,故闵子嫌之。言论或为伦者,诸本或有作伦者,故云“或为伦”也。

○“凡听”至“成之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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