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358页
[疏]“子曰”至“子凶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为人臣之法,当有恒也。
○“人而无恒,不可以为卜筮”者,南人,殷掌卜之人,有遗馀之言称云:人而性行无恒,不可为卜筮。“古之遗言与”?龟筮犹不能得知无恒之人,而况於凡人乎。
○“诗云:我龟既厌,不我告犹”者,《小雅·小旻》之篇,刺幽王之诗。言幽王性行无恒,数诬卜筮,故云我龟既厌倦於卜,不於我身告其吉凶之道也。引之者,证无恒之人不可以为卜筮也。
○“《兑命》曰:爵无及恶德”者,此《尚书》傅说告高宗之辞,云祭祀之末,爵人之时,无复及此恶德之人。恶德,无恒者也。
○“民立而正,事纯而祭祀”者,纯,皆也。言若爵此恶德之人,则立之以为正事,在下必学之。若每事皆爵此恶德之人,而以祭祀,是不敬鬼神也。言无恒之人,不可祭祀也。
○“事烦则乱”者,言若使无恒恶德之人主掌祭祀,其事则烦,事烦则致乱也。
○“事神则难”者,若使恶德之人事其鬼神,则难得其福。
○“《易》曰: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”者,《恒卦》九三爻辞。言人若不恒常其德,故承之羞辱。引之者,证“人而无恒”,其行恶也。
○“恒其德侦,妇人吉,夫子凶”者,此《恒卦》六五爻辞。侦,正也。言恒常其德,问正於人,妇人吉也。以妇人不自专,常须问正於人,故得吉。夫子,男子也,当须自专权幹於事,若问正於人,失男子之道,故为凶。引之者,证男子之无恒德,其行恶也。
○注“纯犹”至“福也”。
○正义曰:“言君祭祀,赐诸臣爵,无与恶德之人也”者,此经直云“爵无及恶德”,必知因祭祀赐诸臣爵者,以下云“事纯而祭祀,是为不敬”,故知因祭祀也。云“事皆如是,而以祭祀,是不敬鬼神也”者,言於祭祀之末,不可爵此恶德人也。
○注“羞犹”至“人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“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”者,是《易·恒卦》巽下震上,九三爻辞,得正互体为乾,乾有刚健之德,体在巽。巽为进退,是“不恒其德”也。又互体为兑,兑为毁折,是将有羞辱也。云“问正为侦”者,此“恒其德侦”,《恒卦》六五爻辞,以阴爻而处尊位,是天子之女。又互体兑,兑为和说。至尊主家之女,以和悦幹其家事,问正於人,故为“吉”也。应在九二,又男子之象,体在巽,巽为进退,是无所定而妇言是从,故云“夫子凶”也。
卷五十六奔丧第三十四
陆曰:“郑云:‘《奔丧》者,居於他邦,闻丧奔归之礼,实《曲礼》之正篇也。’”
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奔丧》者,以其居他国,闻丧奔归之礼。此於《别录》属《丧服之礼》矣,实逸《曲礼》之正篇也。汉兴后得古文,而礼家又贪其说,因合於《礼记》耳。奔丧礼司凶礼也。”
郑云“逸礼”者,《汉书·艺文志》云:“汉兴,始於鲁淹中得古《礼》五十七篇。其十七篇与今《仪礼》正同,其馀四十篇藏在秘府,谓之逸《礼》。其《投壶礼》亦此类也。”
又《六艺论》云:“汉兴,高堂生得《礼》十七篇。后孔子壁中得古文《礼》五十七篇。其十七篇与前同,而字多异。”
以此言之,则此《奔丧礼》十七篇外,既谓之逸,何以下文郑注又引逸《奔丧礼》,似此《奔丧礼》外更有逸《礼》者,但此《奔丧礼》对十七篇为逸《礼》,内录入於《记》,其不入於《记》者,又比此为逸也。故二逸不同,其实祇是一篇也。此《奔丧》一篇,兼天子、诸侯,然以士为主,故郑下文注云: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。”
是士之所服,故知“以士为主”也。
奔丧之礼:始闻亲丧,以哭答使者,尽哀;问故,又哭尽哀。亲,父母也。以哭答使者,惊怛之哀无辞也。问故,问亲丧所由也。虽非父母,闻丧而哭,其礼亦然也。
○奔丧,此正字也,《说文》云:“从哭、亡,亡亦声也。”
哭,空木反。使,色吏反,注同。怛,都达反。
[疏]“奔丧”至“尽哀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篇总明奔五服之丧也,从始闻至於丧所成服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此一节论初闻之节,五服皆然,故郑注云“虽非父母,闻丧而哭,其礼亦然”。郑必知五服皆然者,以下文云“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,唯父母之丧,见星而行”,别云“唯父母”,则知以前兼五服也。
遂行,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。虽有哀戚,犹辟害也,昼夜之分,别於昏明。哭则遂行者,不为位。
○辟音避。分,扶问反,又方云反。别,彼列反。唯父母之丧,见星而行,见星而舍。侵晨冒昏,弥益促也。言“唯”,著异也。
○冒,亡北反,又亡报反。著,张虑反。若未得行,则成服而后行。谓以君命有为者也。成丧服,得行则行。
○为,于伪反,一音如字。过国至竟,哭,尽哀而止。感此念亲。
○竟音境,下同。哭辟巿朝。为惊众也。
○辟音避。朝,直遥反。为,于伪反。望其国竟哭。斩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。
○衰,七雷反,后皆同。
[疏]“遂行”至“竟哭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丧在路,至其国竟奔赴之节。
○“若未得行,则成服而后行”者,此奉君命而使,使事未了,不可以己私丧废於公事,故成服以俟君命,则人代己也。
○注“成丧服,得行则行”。
○正义曰:郑云此者,恐成服之后,即便得行,故明之,云若成服已后得行,则可行;若未得行,即不可行。
○注“感此念亲”。
○正义曰:案《聘礼》云:行至他国竟上而誓众,“使次介假道”。是国竟,行礼之处。去时亲在,今返亲亡,故哭尽哀戚,感此念亲也。凡闻丧,若闻父母之丧,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,不得为位即奔之也。若有君命,未得奔丧者,虽父母之丧,既闻丧而哭,又为位更哭也。
○注“斩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”。
○正义曰:以下云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,则知斩衰望其国竟而“哭且遂行”。虽云“斩衰”,其实母之齐衰亦然也。
至於家,入门左,升自西阶,殡东,西面坐,哭尽哀,括发袒,“括发袒”者,去饰也。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。已成服者,固自丧服矣。
○括,古活反。袒,徒早反。去,羌吕反。降,堂东即位,西乡哭,成踊,已殡者位在下。
○乡,许亮反,下西乡同。袭绖于序东,绞带,反位,拜宾,成踊,袭,服衣也。不於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於是可也。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。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。凡拜宾者就其位,既拜,反位,哭踊。
○绞,古卯反,下同,徐户交反。成踊音勇。散,悉但反。送宾,反位。有宾后至者,则拜之、成踊,送宾皆如初。众主人兄弟皆出门,出门哭止,阖门,相者告就次。次,倚庐也。
○阖,户腊反。相,息亮反,下相者皆同。倚,於绮反。於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。又哭,至明日朝也。三哭,又其明日朝也。皆升堂括发袒,如始至。必又哭、三哭者,象小敛、大敛时也。《杂记》曰:“士三踊。”
其夕哭从朝。夕哭不括发,不袒,不踊,不以为数。
○不以数也,色主反,本亦作“不以为数”。数,色具反。三日成服,拜宾、送宾皆如初。三日,三哭之明日也,既哭,成其丧服,杖於序东。
[疏]“至於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父母之丧,奔至於家哭,及袒、踊成服之节,明父母之丧,奔入中门之左也。
○“升自西阶”者,《曲礼》云:“为人子者,升降不由阼阶。”
今父母新死,未忍异於生,故不忍当阼阶也,故“升自西”也。“括发袒”者,丧已经日,不笄纚,故即“括发袒”也。若寻常在家,亲始丧,则笄纚,至明日小敛毕乃括发。此所“奔”者,谓主人也。故下云“奔丧者非主人,则主人为之拜宾”。此既亲“拜宾”,故知主人也。此谓奔父之丧。若母之丧,又哭则免。此下文云“又哭括发袒”,故知为父也。此谓未成服也,故下云“三日成服。”
○“袭绖于序东”者,谓在堂下当序墙之东,非谓堂上之序东也。
○“送绖皆如初”者,谓前送宾毕而反位,后送宾亦毕而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。“於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於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”者,括发袒,皆在堂上,殡东西面,成踊则在堂下之东西面位也。
○“三日成服,拜宾、送宾,皆如初”者,谓於堂下之东拜宾成踊,送宾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。
○注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”。
○正义曰:“知素委貌、深衣”者,案《曾子问》篇云:婿亲迎女,在涂遭丧,“女改服,布深衣,缟总”。女人之“缟总”,似男子之素冠,故知“布深衣”,“素冠”。又《小记》云“远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,明知在路皆冠也。此“素委貌”,谓士、庶人,若大夫已上,则素弁也。
○注云“已殡者位在下”。
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降自西阶即位。故知殡毕位在下。小敛之后,未殡之前,虽降在堂下,仍更升堂。至既殡之后,则长在阼阶之下,故云既殡位在下也。
○注“袭服”至“哭踊”。
○正义曰:云“不於又哭乃绖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“奉尸侇于堂”,降,成踊,乃绖於序东。在家小敛,当奔之礼又哭,既小敛著绖,则合又哭乃绖,故云“不於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於是可也”。云“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”者,谓威仪节度与在家同,其带绖等,自用其奔丧日数也。云“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:既小敛,带绖散麻,三日乃绞垂。今奔丧初至,则绞带与在家异,故云“不散麻者,不见尸柩”也。知此“绞带”非象革带之“绞带”,而必以为绖之散垂而绞之者,以《杂记》云:“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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