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299页
○正义曰:冯者为重,奉次之,拘次之,执次之。尊者则冯、奉,卑者则抚、执。执虽轻於抚,而恩深,故君於臣抚,父母於子执,是兼有尊卑深浅。云“冯之类,必当心”者,《士丧礼》“君坐,抚当心”,此下云冯尸不敢当君所,明君不抚,得当君所也。
父母之丧,居倚庐,不涂,寝苫枕凷,非丧事不言。君为庐,宫之。大夫、士襢之。宫,谓围障之也。襢,袒也,谓不障。
○倚,於绮反。苫,如占反。枕,之鸩反。凷,苦内反。襢,章善反,注同。露也。障音章,下同。
[疏]“父母”至“襢之”。
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至“兄不次於弟”,明君、大夫、士遭丧,斩衰、齐衰、大功等居庐及垩室至祥、襢以来降杀之节,各依文解之。
○此一经论初遭丧,君、大夫、士居庐之礼。
○“居倚庐”者,谓於中门之外,东墙下倚木为庐,故云“居倚庐”。
○“不涂”者,但以草夹障,不以泥涂之也。
○“寝苫枕凷”者,谓孝子居於庐中,寝卧於苫,头枕於凷。
○“非丧事不言”者,志在悲哀,若非丧事,口不言说。
○“君为庐,宫之”者,谓庐次以帷障之,如宫墙。
○“大夫、士襢之”者,襢,袒也。其庐袒露,不帷障也。案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倚木为庐,在中门外,东方北户。”
定本无“枕凷”字,唯有“寝苫”二字。
既葬,柱楣,涂庐,不於显者;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。不於显者,不涂见面。
○柱,张玉反。楣音眉。见,贤遍反。
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宫之”。
○正义曰:“既葬,柱楣”者,既葬,谓在墓,柱楣梢举,以纳日光,又以泥涂辟风寒。
○“不於显”者,言涂庐不涂庐外显处。
○“君、大夫、士皆宫之”者,以大夫、士既葬,故得皆宫之。
凡非適子者,自未葬,以於隐者为庐。不欲人属目,故庐於东南角,既葬犹然。
○適,丁历反。属音烛。
[疏]“凡非”至“为庐”。
○正义曰:凡非適子,谓庶子也。
○“自未葬,以於隐者为庐”者,既非丧主,不欲人所属目,故於东南角隐映处为庐。经虽云未葬,其实葬竟亦然也。
既葬,与人立,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。大夫、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。此常礼也。
[疏]“既葬”至“家事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居丧常礼。
○“既葬,与人立”者,未葬,不与人并立。既葬后可与人并立也,犹不群耳。
○“君言王事,不言国事”者,君,诸侯;王,天子也。既可并立,则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,而犹不自私言己国事也。
○“大夫、士言公事,不言家事”者,尊君也。大夫、士葬后,亦得言君事,而未可言私事也。
○注“此常礼也”。
○正义曰:庾氏云“案《曾子问》三年之丧,练不群立,不旅行。”
此言既葬而与人立,得为常礼者,郑以下经“君既葬,王政入於国。既卒哭而服王事”是权礼,故以此经不言国事及不言家事,大判为常礼也。且《曾子问》据无事之时,故不群立,不旅行。凡有事须言,故与人立也。
君既葬,王政入於国。既卒哭而服王事。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。既卒哭,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。此权礼也。弁绖带者,变丧服而吊服,轻,可以即事也。
○辟音避,下注“犹辟”同。
[疏]“君既”至“辟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是权礼也。若值国家有事,孝子不得遵恒礼,故从权事。故云“既葬”,谓葬竟未卒哭也。
○“王政入於国”者,谓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国也。
○“既卒哭而服王事”者,谓身出为王服金革之事也。庾云:“谓此言君既葬,王政便入国。候卒哭乃身服王事。前云‘君言王事’,谓言答所访逮而已,王政未入於国也。”
○“大夫、士既葬,公政入於家”者,亦权事也,谓国之政令入大夫家也。
○“既卒哭,弁绖带,金革之事无辟也”者,此谓服国事也。“弁绖带”者,吊服也,言卒哭则有吊服。今有事,不得服已变服而服吊服,以从金革之事,无所辟也。变服重,吊服轻,故从戎便也。此与君互也,此言服弁绖,则国君亦弁绖。国君言服王事,则此亦服国事也。但君尊,不言夺服耳。然此言弁绖带,弁绖,谓吊服,带,谓丧服要绖。明虽吊服,而有要绖,异凡吊也。
○注“此权礼也”。
○正义曰:案《曾子问》云“金革之事无辟也”者,鲁公伯禽有为为之,是权礼也。
既练,居垩室,不与人居。君谋国政,大夫、士谋家事。既祥,黝垩。祥而外无哭者,禫而内无哭者,乐作矣故也。黝垩,垩室之节也。地谓之黝,墙谓之垩。外无哭者,於门外不哭也。内无哭者,入门不哭也。祥逾月而可作乐,作无哭者。黝垩,或为要期。禫或皆作道。
○黝,於纠反。垩,乌路反,又乌谷反,注同。禫,大感反。道音导。
[疏]“既练”至“故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练及祥、禫之节。
○“不与人居”者,谓在垩室之中,犹不与人居也。
○“君谋国政,大夫、士谋家事”者,此常礼也。练后渐轻,故得自谋己国家事也。
○“既祥,黝垩”者,祥,大祥也。黝,黑也,平治其地令黑也。垩,白也,新涂垩於墙壁,令白,稍饰故也。
○“祥而外无哭”者,祥亦大祥也。外,中门外,即垩室中也。祥之日鼓素琴,故中门外不哭也。
○“祥而内无哭”者,内,中门内也。禫巳县八音於庭,故门内不复哭也。
○“乐作矣故也”者,二处两时不哭,是并有乐作故也。《隐义》云:“练后三日一哭於次,次在中门外,谓垩室也。至大祥则不复於外。若有吊者,则入即位哭,是外无哭者。”
○注“黝垩”至“哭者”。
○正义曰:黝,谓治垩室之地。垩,谓涂垩室之墙。云“地谓之黝,墙谓之垩”者,《释宫》文。云“祥逾月而可作乐”者,《檀弓》云“鲁人有朝祥而暮歌”者,孔子曰“逾月则其善也”,是祥逾月而可作乐也。云“乐作无哭”者,以其乐作,故无哭。如郑此注之意,以祥逾月作乐,故禫时无哭矣,则经云“乐作”之文,但释禫时无哭之意,不释祥之无哭。皇氏以为祥之日鼓素琴,“乐作”之文,释“二处两时”无哭,与郑注违,皇说非也。定本“禫逾月作乐”,祥字作禫字,禫之逾月,自然从吉,乐作可知,恐禫字非也。
禫而从御,吉祭而复寝。从御,御妇人也。复寝,不复宿殡宫也。
○不复,扶又反。期,居庐,终丧不御於内者。父在为母、为妻齐衰期者,大功布衰九月者,皆三月不御於内。妇人不居庐,不寝苫。丧父母,既练而归。期、九月者,既葬而归。归,谓归夫家也。
○期音基,下同。为母、为并于伪反,下“为之赐”、注“为之”、“则为”并同。
[疏]“禫而”至“而归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释禫节,言禫时从御妇人於内也。
○“吉祭而复寝”者,谓禫祭之后,同月之内值吉祭之节,祭吉祭讫,而后复寝。若不当四时吉祭,则逾月吉祭,乃复寝,故《士虞记》云“中月禫,是月也,吉祭,犹未配”,注云“是月,是禫月也”。当四时之祭月,则祭也,亦不待逾月,故熊氏云“不当四时祭月,则待逾月也”。案《间传》:“既祥,复寝。”
与此吉祭复寝不同者,彼谓不复宿中门外,复於殡宫之寝。此吉祭后不复宿殡宫,复於平常之寝。文虽同,义别,故此注“不复宿殡宫也”。明大祥后宿殡宫也。杜预以为“禫而从御”谓从政御职事,郑以为御妇人者,下文云“期,居庐,终丧不御於内”。既言“不御於内”,故知此御是御妇人也。“丧父母,既练而归。期九月者,既葬而归”,注云“归,谓归夫家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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