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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87页

孙炎云:“海之言晦,晦闇於礼义。”

此言四海之内,谓夷狄之内也。地方三千里,以开方计之,三三如九,方千里者有九。其一为天子县内,下文具之。以外八州,州别方千里者有一。州建百里之国三十,是公国也;七十里之国六十,是侯国也;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,是伯国也,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国。必二百一十国者,按《元命包》云:“阳成於三,列於七,三七二十一,故二百一十国也。”

“其馀以为附庸间田”,谓置二百一十国外之馀地,为附庸间田也。若封人,附於大国谓之附庸。若未封人,谓之间田。每州二百一十国所馀之地者,则下文云“方百里者十,方十里者六十”是也。

○注“建立”至“地也”。

○正义曰:建是树立之义,故建为立也。云“立大国三十,十三公也”者,郑以天子县内三公之国亦百里,今畿外大国亦百里,是准拟畿内三公之地,故云“十三公”也。每十个国则准一公,是三十国准於三公也。云“立次国六十,十六卿也”者,亦以畿内六卿之地方七十里,今畿外次国亦七十里,故知准拟六卿,言十於六卿六十也。通三孤则谓之九卿,据有职事者言之,故为六卿也。云“立小国百二十,十二小卿也”者,小卿则天子畿内大夫,国方五十里,今畿外小国亦五十里,是准拟大夫,当十於十二小卿也。定本云“十十二小卿”,重有十字,俗本直云十二小卿,俗本误也。云“名山大泽不以封者,与民同财”者,若封诸侯,则诸侯为主,若不得取其财物,故不封诸侯,使民共取,故《山虞职》云“令万民时斩材,有期日”是也。云“不得障管,亦赋税之而已”者,既不封诸侯,其诸侯不得障塞管领,禁民取物,民既取物,随其所取赋税而已,故《泽虞》云“使其地之人,守其财物,以时入之于王府”是也。定本云“不得不管,亦赋税而已”,谓虽不封诸侯,诸侯不得不管。若如此解,则於“而已”二字为妨,恐定本误也。云“此殷制也”者,以夏时万国,则地馀三千里,周又中国方七千里,今大界三千,非夏非周,故云“殷制也”。其实夏之末年,亦与殷同方三千里,故下云“天子之县内”,郑注云“县内,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”。又云“夏末既衰,夷狄内侵”,“土地减,国数少”是也。云“周公制礼,九州大界方七千里”者,按《大行人》“邦畿方千里,其外方五百里,谓之侯服”、甸服、男服、采服、卫服、要服,服五百里,通王畿四面相距为七千里。《大行人》要服已外,即云“九州之外,谓之蕃国”,是要服以内为中国也。云“设法一州,封地方五百里者不过四”者,言设法谓假设为法,非实封也,故《职方》云“千里封公,以方五百里则四公”,注云“每事言则者,设法也”,是不实封。必知不实封者,以每州有四公,八州则三十二公。周之上公,则惟杞、宋耳,故知非实封也。一州有千里之方六,则一个千里之方,为方百里者百;一个五百里之国,为方百里者二十五,四个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,是方五百里者不过四也。云“又封方四百里者不过六”者,以一个四百里之国,为方百里者一十六,六个一十六为九十六,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,为六个四百里之国,故云“方四百里者不过六”,用千里之方一,犹馀百里之方四。云“又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”者,以一个三百里之国,为方百里者九,十一个九为九十九,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,故云“封方三百里者不过十一”,用千里之方一,犹馀百里之方一。云“又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”者,以一个二百里之国,为方百里者四,二十五个二百里国,用千里之方一,故云“封方二百里者不过二十五”。云“盈上四等之数”者,谓将此百里小国一百六十四,添盈公、侯、伯、子四等之数四十六,则为一州二百一十国也。云“则馀方百里者,百六十四也”者,以其上惟云“馀方百里者,谓之小国”,不显其数多少,直言盈上四等之数。四等既有四十六,若添满二百一十,必须百六十四,故云“方百里者,百六十四也”。云“凡处地方千里者五,方百里者五十九”者,封公则四,是用千里之方一;封侯则六,又用千里之方一;封伯十一,又用千里之方一;封子二十五,又用千里之方一,封男百,又用千里之方一。是处地方千里者五,男国更须六十四,则应须百里之方六十四,但千里之方六,封侯之外,犹馀百里之方四,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,犹馀百里之方一,是五个千里之方内,总馀百里之方五,得为五个男国,则五个千里之方,更得五十九外个百里之方,是满六十四也。云“其馀方百里者四十一,附庸地也”者,以百里之方百,去其五十九,故馀四十一也。按郑注《大司徒》云“侯附庸九同,伯附庸七同,子附庸五同,男附庸茸墁。”

今一州,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,得备侯、伯、子、男一百一十国附庸者。郑注《司徒》云“凡诸侯为牧正帅长,及有德者,乃有附庸”,非国国皆有。且此云州别二百一十国,及侯附庸九同,皆设法而言,非实事也。注“侯附庸九同”者,诸侯有功可进为公,为四百里之上加九同,得进为五百里也。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,得为四百里,进为侯也。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,得为二百里,进为伯也。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,得为二百里,进为子也。言同者,谓积累众附庸而满同也,非谓一附庸居一同也。郑注《司徒》云“公无附庸”,以其尊极故也。故郑云鲁以周公之故,得兼四等,加二十四附庸,方七百里也。

天子之县内,方百里之国九,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,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,凡九十三国。名山大泽不以朌,其馀以禄士,以为间田。县内,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。殷曰畿,《诗·殷颂》曰:“邦畿千里,维民所止。”

周亦曰畿,畿内大国九者,三公之田三,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六也,其馀三,待封王之子弟。次国二十一者,卿之田六,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十二,又三为三孤之田,其馀六,亦待封王之子弟。小国六十三,大夫之田二十七,亦为有致仕者副之为五十四,其馀九,亦以待封王之子弟。三孤之田不副者,以其无职,佐公论道耳,虽有致仕,犹可即而谋焉。朌读为班。

○朌音班,赋也。

[疏]“天子”至“间田”。

○正义曰:此经明天子县内之国数多少及禄士之法。按殷之与周称,畿唐虞称服,无云县者,今此特云县内,故郑云“夏时天子所居州界名也”。按郑注《益稷》云“禹会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,四百国在畿内”。今此畿内惟有九十三国者,盖夏之一代畿内称县,当夏禹之初有四百国,至夏之末,土地既咸,故与禹世不同,未知於时县内国数多少,汤承夏末之后,制为九十三国。记者言县,明其承夏之馀,国数是殷汤之制,故与四百国不同也。“名山大泽不以朌”者,畿外列土诸侯有封建之义,故云不以封;畿内之臣,既不世位,有朌赐之义,故云不以朌。所以不朌者,亦为与民共财,不障管也。虽不障民,取其财物,亦入之王府,即《周礼》山虞、泽虞所掌是也。“其馀以禄士,以为间田”者,谓九十三国之馀,则下文云“其馀方百里者六十四,方十里者九十六”是也。以九十一国以封公卿大夫,故特云以禄士。其实公卿之子,父死之后,既不世爵,得食父禄,故下文云“大夫不世爵”,“未赐爵,视天子之元士,以君其国”,是九十三国之外,既云视元士,则此禄士包之也。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禄士之外,并为间田,则《周礼》云“公邑也”。不云附庸者,以县内无附庸也。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国之外,则间田少,畿内立九十三国之外间田多者,以畿外诸侯有大功德,始有附庸,故间田少,畿内每须朌赐,故间田多。依《周礼》,间田自二百里之外,以至五百里,其大夫则於三百里为采地,卿则於四百里为采地,公则於五百里为采地,故《载师》云“以公邑之田任甸地,以家邑之田任稍地,以小都之田任县地,以大都之田任畺地”是也。未知殷制如甸?其周之畿内采邑大小未闻,则郑注《小司徒》云“百里之国凡四都”,“五十里之国凡四县”,“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”,是谓畿内大国百里,次国五十里,小国二十五里。又注《大司徒》云“畿内之制未闻”,是知疑而不定。此云禄士,谓无地之士,给之以地而当其禄,不得为采邑耳。其实春秋之时,公卿亦有无地者,故《春秋》经刘子、单子,是有地者称爵;“王子虎卒”,是无地者不称爵也。

○注“诗殷”至“谋焉”。

○正义曰:引《诗·殷颂》者,是《玄鸟》“祀高宗”之篇,证殷称畿也。云“周亦曰畿”者,《周礼·职方》云“千里曰王畿”是也。云“为有致仕者副之”者,以三公在朝,既有正田,今身既致仕,不可仍食三公采邑,身又见存,不可全无其地,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职之田,又有致仕副邑。云“其馀三,待封王之子弟”者,《礼运》云“天子有田,以处其子孙”。又《周礼》有都宗人、家宗人祭祀,皆致福於王,是有封王之子弟也。但王之子弟有同毋异毋有亲疏之异,亲宠者封之与三公同,平常者与六卿同,疏远者与大夫同,故有三等之差也。云“三孤之田不副”者,自上差之,三公之外,其馀有三;卿之外,其馀有六;大夫之外,其馀有九,皆以次相三。若三孤有致仕之副,则卿与公同,其馀三,非差次也。云“以其无职,佐公论道耳。虽其致仕,犹可即而谋焉”者,按《周礼》三公虽无正职,犹列於官,参六卿之事,故《司徒》云“乡老二乡,则公一人”。三孤则不列於官,故云无职,但佐公论道,在朝在家,其事一等,虽退致仕,犹可就而谋事,不须致仕之后,朝上更别立官,故知不有致仕之副。

凡九州,千七百七十三国。天子之元士,诸侯之附庸,不与。不与,不在数中也。《春秋传》云:“禹会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。”

言执玉帛,则是惟谓中国耳。中国而言万国,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,有方七十里,有方五十里者,禹承尧舜而然矣。要服之内,地方七千里,乃能容之。夏末既衰,夷狄内侵,诸侯相并,土地减,国数少。殷汤承之,更制中国方三千里之界,亦分为九州,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国焉。周公复唐虞之旧域,分其五服为九,其要服之内,亦方七千里,而因殷诸侯之数广其土,增其爵耳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周千八百诸侯,布列五千里内。”

此文改周之法,关盛衰之中,三七之间以为说也。终此说之意,五五二十五,方千里者二十五,其一为畿内,馀二十四州,各有方千里者三,其馀诸侯之地,大小则未得而闻。

○与音预,注及下注“不与”同。涂音徒。要,一遥反,下“要服”皆同。并,必政反,又如字。减,古斩反。关盛衰,并读如字。

[疏]“凡九”至“不与”。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殷之畿内畿外国数之法。前文云“凡四海之内”,明殷之畿外诸侯。次经明天子县内殷之畿内国数。此经总明殷之畿内畿外,故云“凡九州,千七百七十三国”。天子之元士、诸侯之附庸不在数中,故云“不与”。商王大计地方三千里,畿外八州,每一州二百一十国,封爵三等,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国,并王畿内九十三国,计千七百七十三国。“天子之元士”,则下云“方百里者六十”,四方十里者九十六”,是天子之元士。又下云“其馀方百里者十,方十里者六十”,是诸侯附庸,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数。

○注“春秋”至“而闻”。

○正义曰:引《春秋传》者,哀七年《左传》文。时鲁欲伐邾,孟孙不欲,诸大夫答孟孙云:“禹会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,今其存者无数十焉。”

又襄二十五年传云:“若无侵小,何以至焉?”杜预云:“涂山在寿春东北,与会稽别也。”

若郑康成之意,涂山则会稽也,故注《尚书》云“禹朝群臣於会稽,执玉帛者万国”。是以张逸疑而问郑:“按《左传》‘禹会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’,《外传》云‘禹朝群臣於会稽,防风氏后至’,不与注相应何?”郑答云“欲明诸侯守土之祀,故兼用《外传》、《内传》语”者,郑意以涂山、会稽为一,以诸侯为守土之祀,故云“禹朝群臣,群臣则诸侯也”。郑云“兼用《外传》、《内传》语”者,“禹朝群臣於会稽”,是《外传》语;“执玉帛者万国”,是《内传左氏》语。云“言执玉帛,则是惟谓中国耳”者,按《觐礼》诸侯享王璧以帛,是执玉帛也。按《大行人》侯、甸、男、采、卫、要,各以其服贡物,下云“九州之外谓之蕃国,各以其所贵宝为挚”,郑注贵宝,若白狼白鹿,夷狄不执玉帛,故云“执玉帛惟谓中国耳”。云“中国而言万国,则是诸侯之地有方百里,有方七十里,有方五十里”者,郑言此者,以周之大国方五百里而下,则不得有万国,故云然也。按万国之数,郑注《皋陶谟》:“尧初制五服,更五百里,禹所弼每服五百里,故始有百里之封焉。犹用要服之内为九州,州立十二人为诸侯师,盖百国一师,则州十有二师,则每州千二百国也。八州九千六百国,其馀四百国在畿内。”

郑又云:“百里者三,封国七有奇。所以百里三封国七者,以百里之方一,为公侯之国一;又以百里之方一,为伯七十里之国二;又以百里之方一,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四。”

是百里之方三封国七也。言有奇者,谓百里之方一,封七十里之国二。有奇者,以百里之方一,为十里之方百,七十里之国一,用十里之方四十九,七十里之国二,用十里之方九十八,馀有十里之方二,故云有奇。以此计之,州有千里之方六,以千里之方二为公侯之国二百,又以千里之方二为伯七十里之国四百有奇,又以千里之方二为子男五十里之国八百,总为一千四百国。以二百国及奇馀为附庸山泽,故州有千二百国。郑云“四百国在畿内”者,以大略据子男为言,非实法也。赵商不达郑旨,而问郑云:“以《王制》论之,畿内之国有百里,有七十里,有五十里。今率以下等计之,又有王城关遂郊郭,卿大夫之采地,数不在中。今就四百,似颇不合。郑答之云:“三代异物,《王制》之法,唐虞或不尽然。尧舜之德,守在四疆,乡遂有无,无以言也。公卿大夫有田禄者,其四百国,非采地为何?王城之大,郊关之处几何?而子责急也。此郑亦随问而答,非事实也。必知非实者,以地形不可方平如图,又有山泽不封之地,何有同积釭无空缺之处?故知略计地为四百国耳。云“禹承尧舜而然矣”者,以尧未遭洪水之前,帝德宽广,不制以法,故中国五千。禹因治水之后,德化渐大,故中国更广,而有万国。云“要服之内,地方七千,里乃能容之”者,王畿内五百里,又五百里外侯服,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。又五百里甸服,是一千五百里。又五百里男服,是二千里。又五百里采服,是二千五百里。又五百里卫服,是三千里。又五百里为要服,是三千五百里。要服去王畿三千五百里,四面相距为七千里,是九州之内,此云要服之内,地方七千里也。按《尚书·咎繇》注:“禹弼成五服,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。其弼当侯服,去王城千里。其外五百里为侯服,当甸服,去王城一千五百里。其弼当男服,去王城二千里。又其外五百里为绥服,当采服,去王城二千五百里。其弼当卫服,去王城三千里。又其外五百里为要服,与周要服相当,去王城三千五百里。四面相距为七千里,是九州之内也。”

故此云要服之内,地方七千里。《咎繇》注又云:“要服之弼,当其夷服,去王城当四千里。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,当镇服,其弼当蕃服,去王城五千里。四面相距,为方万里也。”

云“夏末既衰,夷狄内侵,诸侯相并,土地减,国数少”者,以汤承於夏末,中国惟方三千里,明所因有渐,承夏末之地。上云“天子县内”,是夏末殷初,其界相似也。必知此《王制》之文以为殷制者,正以百里、七十里、五十里之国与周不同,又千七百七十三国与禹万国数复异。又虞夏及周皆曰牧,此经称伯,故知大略皆据殷而言也。其天子七庙,及下杂论虞夏商周四代之制,亦兼载焉。云“周公复唐虞之旧域,分其五服为九,其要服之内,亦方七千里”者,言复唐虞旧域,谓治水之后旧域也。按《周礼·职方》云:“方千里曰王畿,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。”

蛮服则要服。是分其五服为九,以要服之内方七千里也。云“因殷诸侯之数,广其土,增其爵耳”者,按《洛诰》传云“天下诸侯之来,进受命於周,退见文武尸者,千七百七十三诸侯”,其数与此同,是周因殷诸侯之数也。按《大司徒》公五百里,侯四百里,与此公侯百里不同,是广其土也。殷爵三等,周爵五等,是增其爵耳。云“《孝经说》曰‘周千八百诸侯,布列五千里内’”者,此《孝经纬》文。云“千八百”者,举成数,其实亦千七百七十三诸侯也,布列在中国五千里之内。云“此文改周之法,关盛衰之中,三七之间以为说也”者,此文谓此《孝经纬》文。改周之法,谓改周公盛时之法,盛谓地方七千里,衰谓地方三千里,故云“关盛衰之中,三七之间”。若指文言之,盛谓周公制礼太平时也,衰谓夏末殷初之时也。盛衰之中,谓武王时也。若以当代言之,衰谓周末幽、厉之时,与夏末同。盛衰之中,谓昭王、恭王之时,与武王同。云“终此说之意”者,谓终竟此《孝经纬》所说之意。云“其馀诸侯之地,大小则未得而闻”者,谓一州之内,千里之方有三,而一州建二百一十国,但未知国之大小及封建制度,故云未闻。《异义》:“《公羊》说‘殷三千诸侯,周千八百诸侯’。《古春秋左氏传》说‘禹会诸侯於涂山,执玉帛者万国’。唐虞之地万里,容百里地万国。其侯伯七十里,子男五十里,馀为天子间田。许慎谨按:《易》曰:‘万国咸宁。’《尚书》云:‘协和万邦。’”从《左氏》说。郑駮之云:“而诸侯多少,异世不同。万国者,谓唐虞之制也。武王伐纣,三分有二,八百诸侯,则殷末诸侯千二二百也。至周公制礼之后,准《王制》千七百七十三国,而言周千八百者,举其全数。”

又《异义》:“《今尚书》欧阳夏侯说‘中国方五千里’,《古尚书》说‘五服旁五千里,相距万里’。许慎谨按:以今汉地考之,自黑水至东海,衡山之阳至於朔方,经略万里。”

从《古尚书》说‘郑氏无駮,与许同。按《易·下系》云:“一君二民,君子之道。二君一民,小人之道。”

郑注:“一君二民,谓黄帝尧舜,谓地方万里为方千里者百,中国之民居七千里,七七四十九,方千里者四十九。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,是中国夷狄,二民共事一君。二君一民,谓三代之末,以地方五千里,一君有五千里之土,五五二十五,更足以一君二十五,始满千里之方五十,乃当尧舜一民之地,故云二君一民。”

实无此二君一民,假之以地广狭为优劣也。

天子,百里之内以共官,千里之内以为御。谓此地之田税所给也。官谓其文书财用也。御谓衣食。

○共音恭。

[疏]“天子”至“为御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畿内千里之地田税所共给之事。

○注“谓此”至“衣食”。

○正义曰:经云“百里之内”者,谓去王城百里,四面相距则二百里。经云“千里之内以为御”者,谓四面相距为千里,去王城四面五百里,二者相互。云“此地之田税所给也”者,依《周礼》有口率出泉,恐此是口率之泉,故云“此地之田税所给也”。知非口率出泉所给者,按《周礼》大府九赋之泉,各有所给,故其职云“关市之赋,以醋荃之膳服。邦中之赋,以待宾客。四郊之赋,以待稍秣。家削之赋,以待匪颁。邦甸之赋,以待工事。邦县之赋,以待币帛。邦都之赋,以待祭祀。山泽之赋,以待丧纪。币馀之赋,以待赐予”,是口率出泉,各有所用也。知“官谓其文书财用也”者,以其称官,是官府所须,故为文书财用。御是进御所须,故为衣食。但官卑亵,故用近物;御为尊重,故用远物,此为殷法也。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。

千里之外设方伯,五国以为属,属有长。十国以为连,连有帅。三十国以为卒,卒有正。二百一十国以为州,州有伯。属、连、卒、州,犹聚也。伯、帅、正,亦长也。凡长皆因贤侯为之。殷之州长曰伯,虞夏及周皆曰牧。

○帅,色类反,注及下同。卒,子忽反,下及注同。牧音木。八州八伯,五十六正,百六十八帅,三百三十六长。八伯各以其属,属於天子之老二人,分天下以为左右,曰二伯。老谓上公。《周礼》曰:“九命作伯。”

《春秋传》曰:“自陕以东,周公主之。自陕以西,召公主之。”

○陕,失冉反,一音古洽反。召,诗照反。

[疏]“千里”至“二伯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千里之外设方伯及连帅卒正兼二伯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
○注“属连”至“曰牧”。

○正义曰:属是系属,连是连接,卒是卒伍,州是聚居,故云“属、连、卒、州,犹聚也”。伯、帅、正俱是长,但异其名。云“凡长皆因贤侯为之”者,既长诸侯,非贤不可,故知贤侯为之。言因者,因其州内贤侯,非州外别取州牧,则知以贤侯为之,故下《曲礼》以侯为牧。周制牧下有二伯,则侯伯皆得为之,故《诗·旄丘》“责卫伯也”。卫是侯爵,而为州伯。张逸疑而问郑,郑答云:“侯德適任之,谓卫侯之德,適可任州伯也。”

然则伯之贤者,亦可进为牧,故《周礼·宗伯》“八命作牧”,注云“谓侯伯有功德者,加命得专征伐,是伯得为牧也”。郑必知州牧之下,更有二伯者,以《左传》云五侯九伯,服、杜皆为五等诸侯,九州之伯。《郑志》云:“若征五等诸侯九州之伯,何夹辅之有?大公为王官伯,分主自陕以东,不可分为四侯半,故称五侯。四州有八伯,畿内有一伯,故为九伯也。”

按《郑志》注《尚书》为八伯,张逸问云:“九州而八伯者何?”郑答云:“畿内之州不置伯,有乡遂之吏主之。”

伯即牧也。故《周礼·大宰》云“施典于邦国,建其牧,立其监”,是畿外邦国有牧,畿内不置也。畿内既不置牧,则应无牧下之伯。而立五侯九伯,畿内有一伯者,但比拟畿外应有而言之,其实无也。州长既用贤侯为之,则卒正、连帅、属长,节级用伯、子、男贤者而为之。郑注《曲礼》云“二王之后不为牧”,则殷亦当然。殷既亦有连、属、卒等,则周亦然也。故《诗·旄丘》责卫伯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是也。云“虞夏及周皆曰牧”者,按《尚书·舜典》云“觐四岳群牧”,又云“咨十有二牧“,是虞称牧也。虞虽称牧,亦称伯,故《书传》云“惟元祀,巡此四岳八伯”。按《左传》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,贡金九牧”,是夏称牧也。《大宰》云“建其牧”,是周称牧也。故云“虞夏及周皆曰牧”。

○注“周礼”至“主之”。

○正义曰:“九命作伯”,《大宗伯职》文。“《春秋传》曰”以下,《春秋》隐五年公羊传文。故传云“三公者何?天子之相也。自陕而东者,周公主之。自陕而西者,召公主之,一相处乎内”是也。

千里之内曰甸。服治田,出穀税。

○甸,大荐反。千里之外曰采,九州之内地,取其美物,以当穀税。

○采,苍改反。当,丁浪反,又如字。曰流。谓九州之外也,夷狄流移,或贡或不。《禹贡》荒服之外,“三百里蛮,二百里流”。

○蛮,莫还反。

[疏]“千里”至“曰流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论畿内畿外九州治田及采取美物,并九州之外或贡或否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
○注“服治”至“穀税”。

○正义曰:定本直云“服治田,出穀税”,无甸字。知甸是服治田出穀税者,按《禹贡》“五百里曰甸服”,下又云“百里赋纳总,二百里纳铚”,及秸、粟、米之等,是甸为治田也。

○注“九州”至“穀税”。

○正义曰:经云“千里之外曰采”,谓规方千里之外,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,以殷制言之,中国方三千里,而面别去王城千五百里。今五百里以为畿内,千里之外,惟千里耳。采取美物,故言曰采。周则王畿之外,面别三千里,采取美物,则《大行人》侯服其贡祀物,甸服其贡嫔物,男服其贡器物,采服其贡服物,卫服其贡材物,要服其贡货物是也。

○注“谓九”至“里流”。

○正义曰:流谓九州之外,或贡或否,流移不定。殷则面别千五百里之外,二千五百里之内,谓之为流。周三千五百里之外,五千里之内为流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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