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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95页

○燕,伊见反。藉,在亦反。税,式赘反。借,子夜反。市廛而不税,廛,市物邸舍,税其舍,不税其物。

○廛,直连反。邸,丁礼反。关讥而不征,讥,讥异服,识异言。征亦税也。《周礼》:“国凶札,则无门关之征,犹讥也。”

○讥,居宜反。征,本又作正,音同,注下皆同。札,侧八反,又音截。林麓川泽,以时入而不禁。麓,山足也。

○麓音鹿。夫圭田无征。夫犹治也。征,税也。《孟子》曰:“卿以下必有圭田。”

治圭田者不税,所以厚贤也。此则《周礼》之士田,以任近郊之地,税什一。

○圭音珪。

[疏]“古者”至“无征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古者公田不税,及关市圭田无征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
○自“古者”以下,至“夫圭田无征”,并非周法,故云古者。其藉而不税,正谓殷时市廛而不税。以下或兼虞夏殷以言之。

○“公田藉而不税”者,谓民田之外,别作公田。一井之中,凡有九夫,中央一夫,以为公田。藉之言借也。惟借八家之力,以治此公田,美恶取於此,而不税民之私田。

○“市廛而不税”者,廛谓公家邸舍,使商人停物於中,直税其所舍之处价,不税其在市所卖之物。市内空地曰廛,城内空地曰肆。

○“关讥而不征”者,征,税也。关,竟上门也。讥,谓呵察。公家但呵察非违,不税行人之物。此夏殷法,周则有关门之征,但不知税之轻重。若凶年则无税也,犹须讥禁,禁谓防遏。

○“林麓川泽,以时入而不禁”者,以时入者,獭祭鱼,然后虞人入泽梁谓民庶须有采取随时而入官不限禁之。

○夫圭田无征者,夫犹治也。畿内无公田,故有圭田,卿大夫士皆以治此圭田,公家不税其物,故云无征。必云圭者,圭,絜白也。言卿大夫德行絜白,乃与之田,此殷礼也。殷政宽缓,厚重贤人,故不税之。周则兼通士税之,故注云“《周礼》之士田,以任近郊之地,税什一”。

○注“藉之”至“殷时”。

○正义曰:“治公田,美恶取於此,不税民之所自治也”者,按宣十五年“初税亩”,传云“非礼”,谓税民所自治为非礼,明依礼,惟取公田之物,故云“美恶取於此”。引《孟子》者,证三代税法不同。按《孟子》滕文公问为国於《孟子》,《孟子》对曰:“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。”

刘氏及皇氏皆云:“夏时民多,家得五十亩而贡五亩。殷时民稍稀,家得七十亩而助七亩。周时其民至稀,家得百亩而彻十亩。故云其实皆什一。”

而云夏时人众,殷世人稀。又十口之家,惟得五十亩之地,皆不近人情,未知可否。熊氏一说以为夏政宽简,一夫之地,惟税五十亩。殷政稍急,一夫之地,税七十亩。周政极烦,一夫之地,税皆通税。所税之中,皆十而税一,故云其实皆什一。此则计田虽不得什一,理稍可通。既古意难知,故彼此俱载。又郑注《匠人》云:“贡者,自治其所受田,贡其税穀。助者,借民之力以治公田,又使收敛焉。夏则有贡无助,殷则有助无贡。”

郑注《匠人》又云:“以《载师职》及《司马法》论之,周制畿内,用夏之贡法,税夫无公田;以《诗》、《春秋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论之,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,制公田不税夫,此三代所以别也。”

云“古者谓殷时”者,以《春秋》宣十五年云“穀出不过藉”,藉谓借民力也。此经亦云藉,皆谓借民力也。助官治田,与殷七十而助相当,故云古谓殷时。郑知周之畿内用夏贡法者,按《载师》云:“以廛里任国中之地,以埸圃任园地,以宅田、士田、贾田任近郊之地,以官田、牛田、赏田、牧田任远郊之地,以公邑之田任甸地,以家邑之田任稍地,以小都之田任县地,以大都之田任畺地。”

郑注云“廛里,邑居里矣。廛民,居之区域也”,“宅田,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”,“仕田,自卿以下所受圭田也”,“贾田,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。官田,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。牛田、牧田,畜牧者之家所受田”,“赏田者,赏赐之田”,“公邑,谓六遂馀地,天子使大夫治之”,“家邑、大夫之采地。小都,卿之采地。大都,公之采地”。《载师》又云:“园廛二十而一,近郊十一,远郊二十而三,甸、稍、县、都皆无过十二。”

又《司马法》云:“井十为通,通为匹马。三十家士一人,徒二人,通十为成,成百井。三百家革车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,计一成百井。井有九家,百井即九百家。”

而云“一成三百家”者,以此田上中下除宫室涂巷三分之一,自馀通率一家受二夫,故一成为三百家。是一井九家为定,无公田也,故郑云“以《载师职》及《司马法》论之,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”。不税夫者,谓乡遂及公邑若采地,即为井田,税夫与畿外同。知畿外用助法者,按《诗·小雅》:“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”

《春秋》宣十五年云“初税亩”,传云:“穀出不过藉。”

《论语》云:“盍彻乎?”《孟子》云:“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。”

是皆论公田之事,故郑云“以《诗》、《春秋》、《论语》、《孟子》论之,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,制公田不税夫”。然畿外诸侯虽立公田,其实诸侯郊外亦用贡法,故《孟子》云野,九夫之田而税一,即“九一而助,国中什一使自赋”,故郑云邦国亦异外内耳。但郊内地少,郊外地多,从多言之,故云“畿外制公田,不税夫也”。凡赋法无过十一,故《孟子》云轻於十一,大貉小貉;重於十一,大桀小桀。十一而税,尧舜之道。但周之畿内有参差,皆不同,而言之十一,若畿外,先儒约《孟子》、《乐纬》,皆九夫为井,八家共治公田八十亩,已外二十亩以为八家井灶庐舍,是百亩之外别助,是十外税一。郊外既十外税一,郊内亦十外税一。假令治一夫之田,得百一十硕粟,而贡十硕,是亦十外税一也。刘氏以为《匠人》注引《孟子》野九夫而税一,国中什一,诸侯谓之彻者,通其率以十一为正,则谓野九夫之田而税一,国中十一夫之田而税一,是二十夫之田中而税二。计地言之,是十中税一。若计夫实税,犹十外税一,与先儒同也。但不知诸侯郊内十夫受十一夫之地,若为周制耳。或畿外地宽也,一夫受百一十亩之地,与畿内异也。

○注“周礼”至“讥也”。

○正义曰:引《周礼》者,证凶荒之时,虽无征税,犹须讥禁,禁谓防遏为重。其殷则虽无凶荒,纵不赋税,犹须讥禁,与周凶荒时同,则门关有税,但不知税之轻重。

○注“麓山足”。正义曰:按僖十四年“沙鹿崩”,《穀梁传》云“林属於山为鹿”。鹿,山足也。按郑注《大司徒》云:“竹木曰林,注渎曰川,水锺曰泽。”

林麓山泽之异也。

○注“征税”至“什一”。

○正义曰:《载师》云“漆林之征,二十而五”,又云“凡任地,国宅无征”,是正谓税也。引《孟子》书者,证卿以下有圭田。谓之圭者,圭,絜也,言德行絜白也。而与之田,殷所不税者,殷政宽厚,重贤人,周则税之。故郑云“此即《周礼》之士田,以任近郊之地,税什一”者,《载师》文也。

用民之力,岁不过三日。治宫室城郭道渠。

[疏]正义曰:此一经前明以殷法,此则兼通周礼。三日,谓使民治城郭道渠,年岁虽丰,不得过三日,自下皆然。按《周礼·均人》云:“丰年旬用三日,中年旬用二日,无年旬用一日。”

年岁不同,虽丰不得过三日。

田里不粥,墓地不请。皆受於公,民不得私也。粥,卖也。请,求也。

[疏]“田里”至“不请”。

○正义曰:田地里邑,既受之於公,民不得粥卖。冢墓之地,公家所给,族葬有常,不得辄请求馀处。

司空执度度地。司空,冬官卿,掌邦事者。度,丈尺也。

○度度,上如字;下大洛反,量也。居民山川沮泽,时四时,观寒暖燥湿。沮,谓莱沛。

○沮,将虑反,沮沮如也。暖,乃管反,又况袁反,下文汀,莱音来,何胤云:“草所生曰莱。”

庾云:“草也。”

沛,蒲具反,何胤云:“水所生曰沛。”

何休注《公羊传》云:“草棘曰沛。”

量地远近,制邑井之处。

○处,昌虑反。兴事任力。事,谓筑邑、庐、宿、市也。

○任,而鸩反。筑音竹。凡使民,任老者之事,食壮者之食。宽其力,饶其食。

○食壮音嗣,又如字;下侧状反。

[疏]“司空”至“之食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司空居民并任以事食之事。言“司空执度度地”者,谓司空执丈尺之度,以量度於地,居处於民,观山川高下之宜,沮泽浸润之处。又必以时候此四时,知其寒暖。

○注“观寒”至“莱沛”。

○正义曰:言观寒暖,解四时燥湿,解山川沮泽。燥谓山也,湿谓川与沮,泽谓莱沛者,何胤云:“沮泽,下湿地也。草所生为莱,水所生为沛。”

言沮地是有水草之处也。

○注“制邑井之处”。

○正义曰:按《小司徒》云:“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。”

为邑之处,谓平原之地,衍沃之所,堪造邑井,即《左传》所谓“井衍沃”也。若山林薮泽,则不堪邑井也。

○注“事谓”至“市也”。

○正义曰:上云用民之力,惟三日而巳,故注云“治宫室城郭道渠”。此言兴事,言兴则用力难重,故云“事谓筑邑“。筑邑则筑城也。又筑庐之与宿及市。按《遗人》云“凡国野之道,十里有庐”,“三十里有宿”,“五十里有市”是也。

○“凡使民,任老者之事,食壮者之食”者。

○凡国家为役之法,老少功程不同,老则功少,壮则功多。今使民之时,虽役壮者,限以老者之功程,故曰“任老者之事”。凡廪饩牲体,壮者食多,老者食少,虽老者给以壮者之料,故食壮者之食,壮者从老者之功,故注云“宽其力”。老给壮粮,故云“饶其食”。

凡居民材,必因天地寒暖燥湿。使其材艺堪地气也。

○燥,素老反。广谷大川异制,谓其形象,民生其间者异俗,谓其所好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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