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礼记正义(儒家十三经之一)第349页

○胜而,始证反。忕音誓,与上“忕於”同。令其,力呈反。巧,苦教反,又如字。

[疏]“殷人”至“无耻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殷代“尊而不亲”之事。尚虚无之事,故“率民以事神”。

○“先罚而后赏”者,案:襄二十六年《左传》云:“赏以春夏,罚以秋冬。”

又《月令》云:“春行夏赏,秋冬行刑。”

与此违者,彼谓王者大体一岁之中法天道生杀,故春夏赏,秋冬刑。此《记》所云,谓赏罚同时所行,夏则先赏后罚,殷则先罚后赏,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者,以其本尚虚无之事,尊敬鬼神,至其末世敝失,其民放荡不能安静也。

○“胜而无耻”者,由本“困於刑罚”,但得“苟胜”,无以惭耻。

○注云“先鬼而后礼,谓内宗庙,外朝廷也”。

○正义曰:以夏、周人“敬鬼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”,“外宗庙,内朝廷”。以此反之,则殷人先鬼后礼,是“内宗庙,外朝廷”也。

○注“以本忕於鬼神虚无之事,令其心放荡无所定”。

○正义曰:忕,串也,习也。贵尚习鬼神,鬼神无体,故云“虚无之事”。以为事不在实,故心放荡无所定也。

“周人尊礼尚施,事鬼敬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。其赏罚用爵列,亲而不尊。“赏罚用爵列”,以尊卑为差。其民之敝,利而巧,文而不惭,贼而蔽。”

以本数交接以言辞,尊卑多狱讼。

○蔽,毕世反,又音弊。数,色角反。

[疏]“周人”至“而敝”。

○此明周代“亲而不尊”之事。

○“尊礼尚施”者,谓尊重礼之往来之法,贵尚施惠之事也。

○“其赏罚用爵列”者,既不先赏后罚,亦不先罚后赏,唯用爵列尊卑,或赏或罚也。

○“其民之敝,利而巧,文而不惭”者,以其尚礼本数交接往来,故便利机巧,多文辞而无惭愧之心也。

○“贼而蔽”者,以本为治之时,上下有序,至其敝末,尊卑错失,为饶狱讼,共相贼害而困蔽。以其礼失於烦,故致然也。“夏道尊命”,至“殷人尊神”,“周人尊礼”,三代所尊不同者,案《元命包》云:“三王有失,故立三教以相变。夏人之立教以忠,其失野,故救野莫若敬。殷人之立教以敬,其失鬼,救鬼莫若文。周人之立教以文,其失荡,故救荡莫若忠。”

如此循环,周则复始,穷则相承,此亦三王之道,故三代不同也。

子曰:“夏道未渎辞,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,民未厌其亲。殷人未渎礼,而求备於民。周人强民,未渎神,而赏爵刑罚穷矣。”

“未渎辞”者,谓时王不尚辞,民不亵为也。“不求备、不大望”,言其政宽,贡税轻也。“强民”,言承殷难变之敝也。“赏爵刑罚穷矣”,言其繁文备设。

○厌,於艳反。强,其两反,注同。税,申锐反。

[疏]“子曰”至“穷矣”。

○上明三代亲尊有异,此经更明三代治民有异之事。

○“未渎辞”者,渎谓亵渎,辞谓言辞。夏时为政之道,未亵渎於言辞。君既不尚辞,民亦不为,故言“未渎辞”。夏言“未渎辞”,则殷渎辞也。

○“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”者,求备,谓每事徵求,皆令备足。大望,谓赋税既重,大所责望於民。夏代不然,故云“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”也。

○“民未厌其亲”者,以上“不求备、不大望於民”,民无困苦,故未厌其上下相亲之心也。

○“殷人未渎礼,而求备於民”者,以殷承夏后,虽已亵渎言辞,仍未亵渎於礼,言君臣上下,於礼事简略,不亵渎也。殷言“未渎礼”,则周渎礼矣。

○“而求备於民?渎者,言殷不如夏宽,每事求备於民,亦大望於民也。

○“周人强民”,以周承殷后,遭纣衰乱,风俗顽凶,故周人设教,强劝人以礼义,亦比夏、殷多此一句也。

○“未渎神”者,言周治太平之时,虽已渎於礼,犹未亵渎鬼神,祭天地宗庙诸神,尚有时限,未亵渎也。则周衰之后,而渎神也。

○“而赏爵刑罚穷矣”者,以周人贵礼,礼尚往来交接,故赏爵、刑罚之事,穷极烦多。

子曰:“虞、夏之道,寡怨於民。殷、周之道,不胜其敝。”

胜,犹任也。言殷、周极文,民无耻而巧利,后世之政难复。

○胜音升,注同。敝音弊。任,如金反。复音伏。子曰:“虞、夏之质,殷、周之文至矣。言后有王者,其作质、文,不能易之。

○易音亦。虞、夏之文,不胜其质。殷、周之质,不胜其文。”

言王者相变,质、文各有所多。

○胜,世证反,又音升。子言之曰:“后世虽有作者,虞帝弗可及也已矣。君天下,生无私,死不厚其子,子民如父母,有憯怛之爱,有忠利之教,亲而尊,安而敬,威而爱,富而有礼,惠而能散。其君子尊仁畏义,耻费轻实,忠而不犯,义而顺,文而静,宽而有辨。“死不厚其子”,言既不传位,又无以丰饶於诸臣也。“耻费”,不为辞费出空言也。实,谓财货也。辨,别也,犹宽而栗也。静,或为“情”。

○憯,七感反。怛,旦达反。费,芳贵反,注同。传,文专反。别,彼列反,下“不别”同。《甫刑》曰:‘德威惟威,德明惟明。’非虞帝,其孰能如此乎?”德所威则人皆畏之,言服罪也。德所明则人皆尊宠之,言得人也。

○曰音越。威如字,威畏也,读者亦依《尚书》音畏也。

[疏]“子曰”至“此乎”。

○正义曰:此一节总明虞、夏、商、周四代质、文之异。

○“虞夏之道,寡怨於民”,以其政宽,故“寡怨於民”,言民怨尚少。“殷周之道,不胜其敝”者,以殷、周文烦,失在苛碎,故其民不堪胜敝败也。不言无怨,而言“寡怨於民”者,天地之大,犹有所憾,如冬寒夏雨,民犹怨之,如圣人之德,无善不包,人犹怨之,是不备也。如舜,寡怨於民也。

○“子曰:虞夏之质,殷周之文至矣”者,至,谓至极也。言虞、夏为质,殷、周为文,并已至极矣。纵令后王为质,不能过於虞、夏;后王为文,亦不能过於殷、周,是至极矣。

○“虞夏之文,不胜其质”者,言虞、夏之时,虽有其文,但文少而质多,故文不胜於质。“殷周之质,不胜其文”者,言殷、周虽有其质,亦质少而文多,故“不胜其文”。然案《三正记》云:“文质再而后始。”

则虞质夏文,殷质周文。而云“虞夏之质,殷周之文”者,夏家虽文,比殷家之文犹质。殷家虽质,比夏家之质犹文於夏。故夏虽有文,同虞之质,殷虽有质,同周之文。

○“子言之曰:后世虽有作者,虞帝不可及也”。

○正义曰:以上经论虞、夏、商、周,此特明虞帝之美已矣者,言后世之君,虽有作其善政者,而比於虞帝,不可齐及之也。

○“君天下,生无私”者,明虞帝之德,后世虽作,不可及。言舜为天下序爵,必以德而不用私也。

○“死不厚其子”者,厚,谓丰厚。既不传位,又不以财物丰厚於其子,故云“不厚其子”。“子”,谓商均也。

○“子民如父母”者,子,谓子爱於民,如父母爱子也。

○“有憯怛之爱”者,言爱民之志,有凄憯恻怛,言舜天性自仁,故怜爱於人。“有忠利之教”者,言有忠恕利益之教也。

○“亲而尊”者,有母之亲,有父之尊。

○“安而敬”者,体安而能敬,敬,即前“威庄而安”也。

○“威而爱”者,有威而又有爱也。

○“富而有礼”者,富,有四海而不骄,是“有礼”也。

○“惠而能散”者,施惠得所,为能散也。

○“其君子尊仁畏义”者,“其君子”,谓虞朝之臣也。君圣臣贤,是由舜而得然也,若民有仁者则尊之,有义者则畏之。

○“耻费轻实”者,费,辞费也。言而不行,谓之“辞费”也。言必履而行之,是耻於辞费也。“轻实”者,实,财货也。贵人而贱禄,是轻财也。

○“忠而不犯”者,尽心於君,是其忠也;无违政教,是不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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